開公司找聯創財稅(180-9213-9007),西安注冊公司、代理記賬、商標注冊、財稅服務一站式搞定!
一、優惠政策內容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以下簡稱“1號公告”)規定: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為穩定預期、提振信心,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以下簡稱“19號公告”)規定,上述1號公告針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減免政策,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我國針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普惠性優惠政策目前存在兩種類型,一種是稅基式減免,另一種是稅率式減免。最初,增值稅普惠性優惠僅采取稅基式減免形式。先是在《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了起征點,適用對象為個體工商戶(小規模納稅人)和自然人;其后又單獨下發文件,將適用對象擴大為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并將免征銷售額從月2萬元逐步提高。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基式減免演進過程見下表。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基式減免演進一覽表
文 件 號 優 惠 期 月(季)銷售額
從2020年初開始,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國大面積爆發,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又采取了稅率式減免方式,從最初的將小規模納稅人實際征收率減至1%,到一度全免。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率式減免演進過程見下表。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率式減免演進一覽表
文 件 號 優 惠 期 摘 要
從政策規定可以看出,目前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率式減免與稅基式減免疊加,除少數適用5%征收率的應稅行為(項目)外,免稅政策幾乎覆蓋所有小規模納稅人。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率式和稅基式優惠政策應把握如下要點:
1.與適用5%征收率應稅行為(項目)的關系
(1)小規模納稅人享受19號公告第二條減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只能是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適用5%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無法享受該項增值稅減征優惠政策。
(2)小規模納稅人享受19號公告第一條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除了剔除適用5%征收率的銷售不動產行為外,并未將其他適用5%征收率的應稅行為(項目)排除在外。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5%征收率的應稅行為(項目),主要有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勞務派遣選擇差額納稅等行為。小規模納稅人適用5%征收率的應稅行為(項目)如下:
①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含自建)的不動產;
②小規模納稅人(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或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③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
④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安保服務選擇差額納稅;
⑤小規模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
⑥小規模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選擇差額納稅。
2.稅基式減免與稅率式減免關系的處理。
(1)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的月銷售額沒有超過10萬元,則其全部應稅銷售收入包括適用5%征收率部分可適用19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2)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仍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包括適用5%征收率的部分(非銷售不動產行為)也可適用19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但納稅人銷售不動產部分的應稅銷售收入應適用5%征收率依法繳納增值稅。
(3)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而且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仍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適用3%征收率的部分適用19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增值稅減征政策。但納稅人應稅銷售收入適用5%征收率部分應全部依法繳納增值稅。
二、政策解讀
(一)免征增值稅政策(稅基式減免)
19號公告第一條規定,至202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1.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為方便表述,以下該政策內容均按照月銷售額口徑,按季納稅的情況類推即可。
①免征增值稅政策享受主體僅限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且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即使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也不得享受本項免征增值稅政策。
②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取得的全部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③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2.特殊情形銷售額的確定:
①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確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②對于以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在季度中間成立或者注銷而導致當期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只要當期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可以按規定免征增值稅。
③其他個人(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④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異。因此,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但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3.其他個人(自然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即自然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自然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4.只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應稅銷售收入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凡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稅銷售收入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免征增值稅是增值稅稅制原理決定的,避免出現上游企業因免稅而未計算銷項稅額,而下游企業抵扣進項稅額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