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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小趙是某國有企業的領導人員,朋友請他參股合伙辦一家公司,請問可以嗎?
答: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09年印發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小趙作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遵守此規定。
問2:小錢是某國有企業的財務總監,她的丈夫想經商辦企業,請問可以嗎?
答:《若干規定》第六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小錢的丈夫可以經商辦企業,但不得在與A企業有關聯的企業,或與A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不得有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行為。
問3:小孫是某國有銀行的職工,與弟弟合伙開了一家金融服務公司,這種行為是否允許?
答:《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08〕139號)中明確規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以及企業職工在證券市場購買股票除外):嚴格限制職工投資關聯關系企業;禁止職工投資為本企業提供燃料、原材料、輔料、設備及配件和提供設計、施工、維修、產品銷售、中介服務或與本企業有其他業務關聯的企業;禁止職工投資與本企業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小孫與弟弟合伙經營的金融服務公司,經營業務與銀行存在同類關系,根據上述規定是不允許的。
紀法小故事
黨紀如何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
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
第八十七條規定
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
第九十四條規定
黨員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包括經商辦企業的。
第九十五條規定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的。
以上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將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明確歸入該違紀主體范疇。
典型表現
表現一:個人獨資成立企業違規從事經營活動。
認為用自己的錢辦企業獲利是正當行為,卻忘記了公職身份,忘記了制度規定,在規矩紀律面前毫無敬畏,膽大妄為。
典型案例:安徽渦陽縣交通局交管站指導員呂某出資50萬成立運輸公司,與其妻子共同經營。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表現二:通過特定關系人投資入股從事經營活動。
以他人名義辦企業開公司,當幕后老板,干起了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違法亂紀行為。
典型案例: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原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師淑君以他人名義注冊成立實際自己經營管理、個人出資由他人經營以及個人參股并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形式,先后參與7家企業經營管理并獲取收益。同時還存在其他違法問題。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款項予以收繳。其涉嫌犯罪問題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表現三:在分管范圍內利用職權,伙同他人謀私利。
把工作領域當成私人領地,利用職權為子女、親屬等經商辦企業大開綠燈,坐收漁翁之利。
典型案例:常德市城投公司原黨委書記、原董事長趙國平,其配偶、子女出資入股與本公司有業務關系的某影視公司,獲利245.8萬元。同時還存在其他違紀問題。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違紀所得被收繳。
表現四:以占干股的形式分紅獲利。
抱著僥幸心理打擦邊球,以權力占干股,利用職權“打招呼”“開后門”。
典型案例:福建省寧化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張志龍在任職期間,明知許某從事非法采礦的情況下,伙同他人索要干股和分紅151.75萬元。同時還涉嫌其他嚴重違紀問題。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一、允許的經商辦企業行為
1.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88 年《關 于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干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的 若干規定》第四條,黨和國家機關的退休干部從事養殖業、 種植業生產,進行技術開發、咨詢、服務,講學、寫作、 翻譯,以及從事為改善機關后勤服務而開辦小賣部、洗衣 服、理發室等經營服務活動,繼續按照中發(1984)27 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取得合理報酬,嚴格照章納稅, 其原享受的退休待遇不變。
2.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2003年《關于加快林業發展 的決定》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各種社會主體跨所有制、跨 行業、跨地區投資發展林業。凡有能力的科技人員、企事 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干部職工等,都可單獨或合伙參與林 業開發,從事林業建設。
3.根據人社部2017年《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 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 員可以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科研機構、高校、 社會組織等兼職,或者利用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創業項 目在職創辦企業;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創 新工作。
4.超出相關紀法條規從業禁止期限或地域限制的經 商辦企業行為。如依據《公務員法》第107條我們可推知,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三年后,其他公務員離職兩年后,從事 與原工作業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行為;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離職兩年內,從事與原工作業務 無關的經商辦企業行為,公務員法并未禁止。
在評價或認定某項行為是否屬于違規經商辦企業時, 應當和刑法一樣秉持“謙抑性”原則,關鍵看其是否損害 市場經濟競爭機制的公平性與黨員干部從事公務的廉潔 性,要嚴厲打擊違反規定的禁止性行為,但也不應擴大規 制范圍。
二、違紀與犯罪
社會日新月異,犯罪的手段及形式也不斷“推陳出 新”,在近幾年查處的職務違法犯罪案件中,一些黨員領 導干部通過“隱形股東”、“影子公司”等形式違規經商, 甚至以此作為以權謀私的幌子和“遮羞布”。如何區分公 職人員系違規經商還是“掛羊頭賣狗肉”行貪污受賄之實, 可從有無實際出資、風險是否共擔、公司由誰實際控制等 方面來進行甄別。
1. 有無實際出資。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出資方式包括有形的貨幣出資、實物出資、土地使用權出資及無形的知識產權出資、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出資。不管是有形投入還是無形出資,其基本特征都是真實、可量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若干法律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干股、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不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卻以合作名義獲取“利潤”的,均以受賄論處。
2.風險是否共擔。經商辦企業是參與市場競爭的風險 行為,合伙人或股東之間風險共擔、收益共享是基本原則, 現實投資中,不會存在只獲取利益卻不承擔風險的情況。 在辦案實踐中,一些公職人員不管企業經營狀況如何,自 己永遠“旱澇保收”“穩坐釣魚臺”。針對公職人員不擔 經營風險卻獲取高額收益的案件,辦案中要圍繞“有無實 際資金需求”“是否利用職務便利為企業謀取利益”等方 面來審查主觀故意,收集客觀證據,以防被審查調查人以 未承擔風險是基于“名股實債”來掩蓋其收受賄賂的事實。
3.企業由誰實際控制。違規經商辦企業案件中,公職 人員為避免受到紀律懲處,基本都不會參與企業的實際經 營、管理。但在“隱形股東”“影子公司”等腐敗案件中,公職人員為實現其利益,一般都會積極、主動作為,通過 幕后指揮、遙控其代理人從而實現管理、經營企業的目的, 如某國有企業董事長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與其本人持 股的收購企業法定代表人積極協商共謀,通過虛報負債的 方式隱瞞國有資產,并將該部分資產作為其出資成為改制 后公司的“隱名”控股股東。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 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意見》,國家出資企業工作人員在改制過程中隱匿公 司、企業財產歸個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業所有的,應 當以貪污罪論處。
綜上,審查判斷公職人員是違規經商辦企業還是涉嫌 刑事犯罪,關鍵在于把握權錢交易、化公為私的實質,依 靠證據刺破“市場行為”的面紗,揭露隱性腐敗的實質。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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