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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等
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
國市監企注〔2018〕1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切實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等4項涉及市場監管職能的行政許可等事項后的銜接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業集團登記證》核發,強化企業信息公示
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決定》要求,不再單獨登記企業集團,不再核發《企業集團登記證》,并認真做好以下銜接工作。一是放寬名稱使用條件。企業法人可以在名稱中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該企業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企業集團名稱應與母公司名稱的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業集團名稱和簡稱的,母公司應當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時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記載。母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經母公司授權的參股公司可以在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數量不做審查。二是強化企業集團信息公示。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后,集團母公司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取得《企業集團登記證》的,可以不再公示。三是依法加強對企業集團的監督管理。綜合運用各種監管手段,依法對轄區內企業集團及其成員企業進行動態監測和核查,形成長效監管機制。發現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取消企業相關備案,做好登記機關信息推送
《決定》明確取消設立分公司備案和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分支機構備案。分公司設立登記后,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后,有關企業無須再到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改由各地登記機關負責推送相關企業信息,實現及時更新、及時共享。分公司(分支機構)的登記機關應當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做好登記信息公示的有關工作,并將有關分公司(分支機構)信息推送至市場監管總局,由公司(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所在地省級登記機關下載記名,并上傳公示。公司(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所在地登記機關要及時將有關分公司(分支機構)信息導入本地登記業務系統,實現自動提示。
三、調整聲明方式,提供免費公告服務
根據《決定》要求,對于營業執照丟失或損壞,申請人申請補領的,企業登記機關不再指定報刊聲明作廢,由企業按照自主公示、自負其責的原則,免費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營業執照作廢聲明”。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營業執照補領手續的,要及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看企業是否已公示“營業執照作廢聲明”。
四、完善系統功能,提升信息化保障水平
市場監管總局將加緊改造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增加“集團母公司公示”、“營業執照作廢聲明”等欄目。市場監管總局將另行印發相關技術方案,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在9月1日前完成系統升級改造,做好登記信息的傳輸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方便企業履行公示義務,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并依法公示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信息,服務公眾查詢,接受社會監督,實現企業和群眾“少跑腿”,“數據多跑路”目標,推動企業登記注冊便利化改革取得更大實效。
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決定》要求,切實提高思想認識,精心組織安排,落實責任分工。對于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待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修訂后,按照修訂后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18年8月17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