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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下午,長安區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該案由長安區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史麗妮擔任審判長,刑事審判庭副庭長何向陽、綜合審判庭法官王維君擔任審判員,與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審理。長安區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王健,第二檢察部主任向靜,檢察官翟梅竹出庭支持公訴。
該案是自知識產權審判管轄權下移至各基層法院以來,長安區法院受理的首例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本案關乎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關乎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具有很強的典型性和現實意義。
為提高人民法院審判工作質量,保障庭審公開透明,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溝通,長安區法院與長安區檢察院共同邀請市、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到場旁聽,監督案件審理過程。
由于案件具有典型性和教育意義,長安區法院特邀請西北大學、陜西師范大學、西北政法大學、西安培華學院等高校師生及媒體代表共計400余人旁聽此次庭審。
案件詳情
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期間,被告人安某甲在寶雞周邊飯店與廢品回收站收購“西鳳”系列空酒瓶及廢棄包裝盒,在自己家中將從當地酒廠低價購入散裝白酒重新灌裝制成假冒“西鳳”系列商標的假酒進行銷售。被告人王某多次從被告安某甲處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購入前述假冒“西鳳”酒,并向被告人安某乙進行銷售。被告人安某乙在購得上述假冒“西鳳”系列注冊商標的白酒后,再次加價后銷售給周至縣某煙酒店,最終由該煙酒店零售給不特定消費者。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安某甲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85805元,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安某乙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分別為156030元及173740元,情節嚴重,應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三被告人的行為導致大量假冒白酒流入消費者市場,對不特定的消費者造成危害,具有公共利益侵害性。故長安區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三被告召回所銷售的假酒,并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庭審中,三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當庭認罪悔罪,該案民事部分當庭達成和解協議,刑事部分將擇期宣判。
普法小Tip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指具有程序性訴訟實施權的檢察機關在針對特定領域損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附帶向審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請求判令致使公益利益受到損害的有責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訴訟。
由于本案系公益訴訟,關乎廣大人民群眾的食品消費安全,關涉當地社會公共利益,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四條之規定,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審理。
原標題:《3·15||長安法院公開審理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