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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權架構設計的主體架構內容?主體架構模型一般有6種,下面展開了解這6種主流架構模式及利弊剖析。
# PART.01
有限合伙架構
這種架構模型,股東并不直接持有核心公司股權,而是通過有限合伙間接持有。
創始人公司一般可以為家族企業,控股公司可以是創始人的作為對外投資的投資公司,以有限責任公司主體形式比較好。典型的案例如馬云的螞蟻金服。
有限合伙企業的控股關鍵點就是普通合伙人身份,即GP。有限合伙人身份側可作為整合其他投資人身份及員工持股,即LP。GP出資很少,但可以通過合伙協議約定享有全部話語權;LP沒有話語權,但未來可以享有投資收益財產權。由上圖我們知道,馬云的控制權路徑為:馬云控制云鉑公司——云鉑公司控制君瀚、君澳公司——君瀚、君澳公司控股螞蟻金服,馬云輕松用1070萬資金就撬動起一個萬億市值的金融帝國。
馬云并不直接是兩家合伙企業的GP身份,而是控股的云鉑公司為GP身份,這樣安排的原因有2點:
1、風險隔離。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人要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馬云中間設置了云鉑有限公司,則兩合伙企業的債務責任則由云鉑公司承擔,云鉑公司就像一道防火墻,隔離了馬云對兩合伙企業的連帶責任。
2、調整靈活。如果馬云直接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GP,則不能再成為LP,如果通過云鉑公司作GP,則他個人還可以作為LP,這樣,他就可以行使GP的權力,也可以享受LP的投資收益權。如果未來需要更換GP,則在云鉑公司層面更換股東即可,不需要修改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
那為什么要在整個股權架構里設置眾多的有限合伙企業呢?那就是為了方便股權的進入和退出。股權一經工商登記便具有公示效力,但企業的經營發展的道路并非一成不變的。不排除會有新的合伙人加入和老的合伙人退出,新的入股價格和持股條件可能與舊的會有所不同,退出機制也可能有差異。但這些進入和退出,都是需要通過合伙協議加以約定規則的。不然,把所有股東都放在一個池子里,很容易出亂子的。所以,將股東分門別類放在不同的合伙公司里,不僅方便管理,還便于約定不同的進入和退出機制。
有限合伙企業雖有四兩撥千斤的功效,但對于只想長期持股且沒有套現意圖的股東來說,并不是最佳的選擇。這種時候,就要考慮以下幾個要點了:
1、退出稅率。縱觀涉及合伙企業的相關財稅文件,可以看出,這些文件大部分都是程序法,關于實體法的甚少。由于立法的模糊性,就導致很多地方稅務局,在征管實踐中出現不一樣的執行口徑:
●適用財產轉讓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如廣州、新疆。
●適用生產經營所得,征收5%-35%的個人所得稅,如上海、深圳。
●區分GP、LP身份,GP按生產經管所得征收5%-35%的個人所得稅,LP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如重慶。
2、持有期的分紅納稅。合伙企業獲得投資企業的股息分紅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持股平臺為有限公司,則免企業所得稅,未來再投資,以持股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則無需再納稅。如果股東分紅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3、不享受個人稅收優惠。個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所得,可以根據持股期限享受優惠稅率;中小高新企業轉增資本時,個人股東可以申請遞延納稅的優惠。在國家扶持的自由貿易區,人才享受優惠稅率,如海南自貿區。其余則均不享受個人稅收優惠。
平時我們在了解稅務籌劃的時候,就會看到有很多咨詢公司推薦在什么什么地方注冊公司享受什么什么的稅收優惠,就是所謂的稅收洼地了。在實務中,也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合伙企業作為持股平臺。從上述我們了解到,有限合伙企業對企業家控制企業說,著實很好用,但相對個人股東來說,并無太多的實惠。地方為了發展本地經濟,會制定一些相關的產業優惠政策,所以稅收洼地就產生了,如西藏山南、新疆霍爾果斯等地,會給予企業兩種稅收優惠:核定征收、財務返還。
■核定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了,對于增值越高的業務,核定征收方式越能降稅負。核定征收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及稅率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財政返還。滿足在地方投資置業的條件,可按稅收地方所得的一定比例獲得返還獎勵,比例視不同地方政策確定。
不論是核定征收還是財政返還,這種地方性的福利政策都存在一定的執行風險。所以,當企業選擇稅收洼地注冊持股平臺時,要充分評估考量其穩定性及可行性,我們要思考以下幾個問題:
(1)地方給予的稅收福利是否與現法規有相沖突?如果是相抵觸的,對于地方政府承諾的違法優惠,即使形成書面協議,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最后會面臨被稅務局追征的風險。
(2)洼地稅收籌劃不宜做長期規劃。因為這種政策本質是地方爭奪稅源,并不完全屬于國家鼓勵的行為。缺乏穩定性。國務院就曾在2014年發文,對該類行為給予清理和逐步規范。但比較適合有短期套現意圖并將承擔巨額稅款的企業。
有限合伙架構的適用情形
1、錢權分離度極高的創始人股東。比如互聯網企業,屬于資金密集型企業,VC/PE會在發展過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隨著資本不斷加入,創始人股東及其團隊的持股比例會慢慢地被稀釋得很低。為了控制權的需要,就會采取有限合伙企業的架構。我們來看看把有限合伙企業架構用到極致的綠地集團股權架構。
2、有短期套現圖的財務投資人。
3、員工持股平臺。方便股權激勵管理,提高企業決策效力,大股東能獲得更多的控制權。
# PART.02
自然人直接架構
這種架構很好理解,就是自然人股東直接持股核心公司股權,如圖。
這種公司架構有什么利弊呢?
1、優點:
(1)套現個稅可預期。根據稅法規定[1],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應納稅額=[限售股轉讓收入[2]-(限售股原值[3]+合理稅費[4])]×20。如果通過有限合伙企業套現,稅率可能是20%,也可能是35%;通過有限公司套現,全部稅負可達40%。不同的股權架構 ,自然人股東套現個稅率表,如圖。
(2)套現免征增值稅。通過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公司套現均需繳納增值稅。不同持股模式下增值稅稅率表,如圖。
(3)上市后套現可選擇納稅地點。根據稅法規定,自然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權,納稅地點為個人股東資金賬戶開戶的證券機構所在地。也就是說,可以比較全國各地方政府對股票交易個稅的財政返還力度,不決定資金賬戶開戶地,進而決定其納稅地。也就是我們前面所說的,稅收洼地的財務返還。不同持股模式下,納稅地點比較表,如圖。
2、缺點:
(1)不利于控制權集中。
(2)缺乏利用股權杠桿的空間。比如我們前面章節所說的“金字塔架構”,以小搏大的杠桿效應。
(3)對于長期持股的股東來說稅負較高。取得分紅再用于投資,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包括轉增資本。
3、自然人直接架構的適用情形:
(1)規劃上市后售股套現的財務投資人。可以通過證券交易賬戶便于操作,進而降低稅負。
(2)創業期的創始人股東。創業期不穩定因素較多,股權結構不宜設計得過于復雜,以便于后期進行調整。
# PART.03
控股公司架構
典型的控股公司架構圖
不同的業務版塊,涉及的行業稅收征管是不一樣的。特別是在戰略規劃里有IPO計劃的公司,證監會不怎么喜歡混合型業務的公司。那么控股型的公司有什么優缺點呢?
1、優點:
我們前面章節總結過金字塔架構的優點,具體包括:股權杠桿,以小搏大;集中股權,提升控制力;有納稅籌劃效應;便于債權融資;有助于人事安排;控股公司單獨上市,方便上市后的資本動作等。其實控股公司就是一種“金字塔”型的股權結構,搭建持股平臺作為業務板塊管理公司,為未來資本動作提供更大的空間。
2、缺點:
股東最終退出時稅負太高。控股公司是通自然人——持股公司——核心公司的架構,存在持股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道稅負,所以并不適合未來有明確套現意圖的財務投資人。
缺乏靈活性。不適合作為員工持股平臺,需要更加靈活的退出機制的員工持股平臺,有限合伙公司更適合。
3、控股公司架構的適用情形
(1)規劃長期持股的實業家;
(2)有多個業務版塊的多元化企業集團;
(3)作為大股東的家族持股平臺;
(4)已進入成熟期,但沒有上市規劃,打算家族傳承的實業家。
# PART.04
混合股權架構
實踐中,每個股東的訴求可能會有所不同,比如,實際控制人往往有長期持股的目的,但也不排除公司上市后出售部分股票,用套現資金改善生活或投資新產業板塊;員工持股往往希望在公司上市后可以套現;戰略投資人有的希望長期持股,有的希望公司上市后售股套現。于是,針對不同股東和不同訴求的混合架構便應運而生。
典型的混合股權架構,如圖
案例:公牛集團主體股權架構圖
1、金字塔架構——創始人阮氏兄弟
2、其中: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構——阮氏家族其他成員、股權激勵平臺安排有限合伙公司
3、一致行動人:阮立平、阮學平
混合股權架構的優點是可以根據股東持股目的,量體裁衣選擇最合適的架構,更有針對性。但該架構的難度在于預判公司的資本戰略。
混合股權架構適用于有明確境內上市規劃的公司。
# PART.05
海外股權架構
海外股權架構是指境內個人或公司在境外搭建離岸公司,通過離岸公司來控制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業務的架構。搭建海外股權架構一般有以下幾種目的:為了境外上市;便于海外資本運作比如融資、并購等;為了享受中國某些地區對外資企業的招商引資政策;便利海外資產配置的財富管理;利用海外架構避稅;為了開拓境外市場,拓展境外業務。常見的海外股權架構有以下幾種:
1、紅籌架構
紅籌模式是指境內公司/個人將境內資產/權益通過股權/資產收購或協議控制(VIE)等形式轉移至在境外注冊的離岸公司,然后通過境外離岸公司來持有境內資產或股權,最后以離岸公司名義申請在境外交易所(主要是香港聯交所、紐約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等)掛牌交易的上市模式。為了實現紅籌上市目的搭建的股權架構本書稱為“紅籌架構”。
紅籌架構主要有股權控制模式和VIE模式這兩種模式。
(1)股權控制模式:股權控制架構先由境內公司的創始股東在英屬維京群島(以下簡稱“BVI”)、開曼群島等地設立離岸公司,然后利用離岸公司通過各種方式收購境內權益,最后以該離岸公司為融資平臺發售優先股或者可轉股貸款給基金進行私募融資,最終實現該離岸公司境外上市目的。
控股權模式架構,如圖:
(2)協議控制架構。也稱“VIE”架構,是指外國投資者通過一系列協議安排控制境內運營實體,無須收購境內運營實體股權而取得境內運營實體經濟利益的一種投資結構。VIE架構通常用于外國投資者投資中國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資領域的運營實體。同時,VIE架構也是該等境內運營實體實現境外上市常采用的一種投資架構。
VIE模式架構,如圖:
2、“走出去”架構
又稱“對外直接投資”。指我國企業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投資,并以控制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的經濟活動。
如巨輪股份股權架構,如圖:
通過上圖看出,巨輪股份采用了多層股權架構,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1)便于境外融資和資本動作。企業搭建境外多層架構后,方便利用HK公司和BVI公司(四大優點:注冊便利;信息保密;幾乎無稅;外匯自由)等持股平臺引入外幣基金,由于英屬維爾京群島、中國香港等地法律制度更靈活,也方便使用優先股、認購權等金融工具。
(2)方便未來的投資退出。當巨輪股份欲退出其在德國的投資時,不必直接轉讓德國公司的股權,而是通過由BVI公司轉讓香港公司的間接轉股方式。由于BVI和中國香港沒有外匯管制實行自由貿易政策,無須政府審批,退出效率高。
(3)基于稅務的考量。巨輪股份對德國OPS的投資,境外共有5家公司(巨輪國際BVI—巨輪香港—巨輪歐洲盧森堡—德國巨輪工具—德國OPS),這5家公司可以分為3層:頂層架構(巨輪國際BVI和巨輪香港)、中間架構(巨輪盧森堡)和底層架構(德國工具和德國OPS)。
1)頂層架構。在走出去架構中,頂層架構一般注冊在避稅天堂。避稅天堂是指那些為吸引外國資本流入、繁榮本國或本地區經濟,在本國或本地區確定一定范圍,允許境外人士在此投資和從事各種經濟、貿易和服務活動,獲取收入或擁有財產而又不對其征直接稅,或者實行低直接稅稅率,或者實行特別稅收優惠的國家和地區。
世界著名的避稅天堂包括開曼群島、百慕大、巴哈馬、荷屬安的列斯、英屬維爾京群島等。避稅天堂具有一些共同特點:社會穩定,沒有稅或稅負很低,注冊公司非常方便,維護成本很小,有較健全的法律體系,沒有外匯管制,有嚴格的商業及銀行保密制度,有方便的中介服務等。實務操作中,中國“走出去”的民營企業,以及在美國上市的“中概股”,多選擇在開曼群島或BVI注冊,將其作為全球投資架構的最頂層;絕大多數“走出去”的央企、國企,會選擇在香港注冊,將其作為全球投資架構的最頂層。
巨輪投資頂層架構中的第一層選擇在了BVI,同時又在BVI下面設立了巨輪香港公司。中國香港實行屬地征稅,只有在中國香港產生或來自中國香港的利潤才征稅,利得稅稅率為16.5%;不對股息和利息征收預提所得稅,只對支付給非居民企業的特許權使用費征收4.95%的預提所得稅;不征收資本利得稅;沒有受控外國公司規則和資本弱化規則;稅收損失可以無限期結轉。巨輪股份選擇頂層架構為BVI+香港,主要是考慮到中國香不僅與內地簽有避免雙重征稅安排,還有與中間架構注冊地盧森堡簽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盧森堡大公國就收入及資本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
2)中間架構。為了打擊全球避稅,歐盟國家、美國和OECD成員國會將一些低稅收管轄區(或者沒有企業所得稅,或者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9%)列入“稅收黑名單”。凡是在被列入黑名單的離岸地注冊公司,會實施更強有力的反避稅監管和限制措施。開曼群島、BVI等純避稅地都榜上有名。因此,“走出去”企業會考慮在頂層架構下(即在第二層至第三層),再加加上中間層架構,這些中間層公司一般會選擇“稅制比較規范透明但不是明顯的低稅國、稅收協定較多、協定優惠稅率較低且對受益人限制較少、法制寬松但規范”的國家和地區。在實務中,荷蘭、盧森堡、比利時、愛爾蘭和瑞士常被選定為中間層的投資國。
以巨輪股份選擇的中間架構注冊地盧森堡為例,盧森堡是海外投資者進入歐洲的重要門戶。盧森堡有相對安全和穩定的政治環境、完善的金融體系、優惠的稅收制度[5],以及豐富而有彈性的雙邊稅務協定,而且還具有歐洲陸運和空運的比較優勢,容易滿足企業運營上的實體化要求。
3)底層架構。“走出去”企業搭建底層架構時(第四層至第五層),會選擇有實質業務運作的國家和地區,如項目所在國。例如,巨輪股份選擇標的公司所在地德國設立底層架構。
根據我國稅制,企業取得的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進行抵免。如今境外所得的抵免層級為5層,并且有分國抵免法(企業是以一個國家為維度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額和抵免限額,同一投資架構層級的位于不同國家之間的企業盈虧不得相互彌補)和綜合抵免法(企業是以同一投資架構層級為維度,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額和抵免限額,位于同一投資架構層級的位于不同國家之間的企業盈虧是可以相互彌補)可以選擇。如果“走出去”企業在境外業務的拓展逐步多元化,可以考慮增加多個并行的多層投資架構,特別是將性質不同的行業、業務,分別以不同的層級進行分割,并行開展,這樣既可以享受上述多層投資框架的稅收優惠,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分散稅務風險。
除了上述多層架構外,有的企業還會在境外多層架構間嵌套信托計劃,這不僅可以有效地隱藏境內企業與投資目標公司之間的投資關系,使得它們之間的交易和安排更為自由和靈活,而且可以在境外企業退出投資時,由BVI公司以及擬受讓方共同修訂原有的股權代持信托計劃,將委托人和受益人更改為擬受讓方,之后,BVI公司再將HK公司的股權在香港轉讓給擬受讓方,從而實現投資退出。
3、返程投資架構
返程投資是指境內居民直接或間接通過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即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并取得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搭建返程投資架構路徑:股東——BVI公司——境內實體公司。
設置返程投資架構的目的分類:上市、非上市、開始不想上市后來又想的。
案例:龍湖地產
這里面我們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海外信托”,龍湖地產的第一層架構就采用了家族信托,這個信托到底有什么魅力呢?
海外信托,是英美法律制度下特有的一種法律關系,其主要的作用在于確保私人的財產能順利傳給指定受益人。它有如下幾個優點:
1)破產風險隔離。如果將家族財產注入家族信托成為信托財產,家族財產不隸屬于信托受益人,受益人只是通過信托受益權享有信托利益和一定的管理權限,除非委托人的債權人可以證明委托人設立家族信托的目的是逃避債務,否則便無權針對家族財產主張債權,從而降低家族企業破產風險對家族財富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2)資產信息保密。家族信托條款由委托人與受委托機構協商訂立,無須行政機關審批,也不供公眾查詢。
3)緊鎖股權,解放“二代繼承人”。家族信托可以通過設定信托計劃,集中家族股權、統一家族利益,并將家族企業股權作為信托財產鎖定在信托結構中,使家族成員享有受益權,但無權處分家族企業股權。在緊鎖股權控制、避免控股權稀釋的同時,通過職業經理人對家族企業進行經營管理,實現了家族企業股權的平穩轉移,保證了家族企業控制權與經營、決策權的分離。
4)私人訂制,貫徹委托人意志,為子孫后代護航。對于揮霍無度的受益人,委托人可以規定受益條件、期限和方式;對于尚在接受教育的子女,可以設置附帶信托利益支付條件落實對子女的期許;規避遺產稅。
外股權架構由于設立目的龐雜,涉及不同國家的稅收體制,而且相比境內股權架構顯得更為復雜。企業家們需要結合自身戰略目的做充分的了解、詳盡周密的計劃安排方可實行。以下為搭建海外股權架構要注意的幾點:
(1)紅籌架構的并購審批。重點了解的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外國投資者并購或投資境內企業的相關要求與規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簡稱“10號文”。通過10號文件我們知道,六部對于外資并購這事審批是十分嚴格苛刻的。因此,在民企海外上市時,為了降低審批難度、加快審批速度,出現大量“曲線紅籌”的案件。“曲線紅籌”是指中國律師以各種方法對10號文中的關聯并購進行“限制解釋”,以突破上市障礙,在實務中,主要有3種方式:
1)利用“殼資源”。如阿里媽媽、中國忠旺。
2)換國籍。如江南布衣、周黑鴨。
3)分步走。具體操作為:第一步,先將境內公司部分股權轉讓外國投資者,使境內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第二步,境外離岸公司再收購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內股東的股權。
(2)海外股權架構的外匯登記。根據我國外匯管理規定,境內居民以境內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前,應向外匯局申請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由已經取得外匯管理局金融機構標識碼且所在地外匯管理局開通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的銀行直接辦理,外匯管理局應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13號文”。
提醒,如果不辦理登記,境內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和權益變現所得將難以調回境內使用,而且,會造成WOFE[12]與境外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利潤、出資等)均不合法,從而對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礙。如果企業在境內申報IPO,即使拆除了返程投資架構,但外匯登記未做補辦或未經過外匯管理局對該事項進行處理,也可能構成上市障礙,導致上市被否。因此,如果創始人投資的企業存在返程投資架構,且計劃其控股的企業未來上市,無論是境內上市還是境外上市,均應充分重視該架構的外匯登記手續。
(3)海外股權架構的稅收要點。
1)投資階段。所在國是否有反資本弱化規定,債資比一般為1:1,小于則為資本弱化。超過比例的,有可能利息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我國《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關聯方接受的債資比超過比例的利息支出,也是不得在稅前抵扣的。
2)運營階段。一方面是股息、利息、特許使用權使用費等跨境收入,應重點考慮多層架構中各國的“雙邊稅收協定”“受益所有人”“受控外國企業”“境外稅收抵免”等制度;另一方面,產業鏈或價值鏈上不同公司如何劃分收入和利潤,應重點考慮多層架構中各國對于轉讓定價調查、成本分攤協議、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多邊公約和共同申報準則(CRS)等規定。
3)退出階段。很多企業設立海外股權架構的目的是方便境外資本運作,而且在境外避稅天堂間接轉讓中國公司股權,也可以規避中國的稅收征管。非居民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將被中國稅務機關重新定性該間接轉讓交易,確認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
# PART.06
契約型架構
契約型架構是指投資人通過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等契約型組織間接持有實業公司的股權架構。由于資管計劃、信托計劃、契約型基金均沒有工商登記的企業實體,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通過一系列合同組織起來的代理投資行為,投資者的權利主要體現在合同條款上,而合同條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規范,因此,我們將投資人通過資管計劃、信托計劃等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的架構稱為契約型架構。
普通契約型持股架構,如圖:
結構性契約型持股架構,如圖:
契約型架構的優缺點
優點:
(1)員工激勵。在公司股份較低時,推出員工持股計劃,讓員工以自有資金購入公司股票,可以充分調動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創新動力。
(2)杠桿收益。
(3)市值管理。股票低迷時,回購股票,提振公司股份。
缺點:
(1)適用范圍較窄。主要應用于上市公司。
(2)熊市股份下跌風險。股份下跌時,主要是帶來員工持股損失,可能會削弱員工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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