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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投資標的:瑞安市海越啟航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工商注冊為準,以下簡稱“本基金”或“本合伙企業”);
●浙江海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越資管”)作為本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擬投資12,650萬元人民幣;
●本基金尚需完成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風險提示:由于宏觀經濟的影響、投資標的的選擇、行業環境以及投資管理帶來的不確定性,本次投資將存在投資風險,海越資管對本次對外投資的風險和不確定性有充分的認識,公司將密切關注投資基金運作、管理、投資決策及投后管理進展情況,防范、降低和規避投資風險。
一、對外投資概述
2023年4月20日,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海越資管因發展需要,與瑞安市產業基金有限公司、瑞安市國有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杭州源騰瑞海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共同簽訂了《瑞安市海越啟航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合伙協議》(以下簡稱:“《合伙協議》”)。海越資管擬出資人民幣12,650萬元,作為普通合伙人暨管理人參與投資。合伙企業目標募集金額總額為25,000萬元人民幣,截至本公告日,合伙企業認繳出資總額為25,000萬元。
本合伙企業主要投資方向為科技創新、新能源、智能制造及新材料、醫療健康、新一代信息技術等領域的非上市股權。
本基金普通合伙人為海越資管,有限合伙人為瑞安市產業基金有限公司、瑞安市國有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杭州源騰瑞海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根據《公司章程》、《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等規定,本次交易事項已提交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本次投資事項不涉及關聯交易,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不需要經過有關部門批準。
二、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一)普通合伙人暨管理人
海越資管為本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
企業名稱:浙江海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企業性質: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法定代表人:覃震
住所:杭州市濱江區丹楓路788號22層
注冊資本:10,000萬元人民幣
成立時間:2009年5月12日
經營范圍:服務:受托企業資產管理,投資管理(未經金融等監管部門批準,不得從事向公眾融資存款、融資擔保、代客理財等金融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財務狀況(經審計):
單位:萬元
海越資管已依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履行登記備案程序。
公司及海越資管與其他合伙人不存在關聯關系,不存在相關利益安排,也未與第三方存在影響公司利益的安排。
(二)有限合伙人
1.瑞安市產業基金有限公司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法定代表人:高正
住所:浙江省溫州市瑞安市安陽街道萬松東路379號財稅大樓709
注冊資本:30,000萬元人民幣
成立時間:2017年9月14日
經營范圍:實業投資;投資管理(未經金融等監管部門批準,不得從事向公眾融資存款、融資擔保、代客理財等金融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財務狀況:(經審計)
單位:萬元
2.瑞安市國有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初形
住所:浙江省溫州市瑞安市安陽街道拱瑞山路6號二樓
注冊資本:100,000萬元人民幣
成立時間:2009年10月20日
經營范圍:一般項目:本市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租賃經營管理;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建設工程施工;國有資產營運與管理(不含金融性業務);非居住房地產租賃;住房租賃(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許可項目:房地產開發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
財務狀況:(經審計)
單位:萬元
3.杭州源騰瑞海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法定代表人:張順良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長河街道濱文路200號1幢2層2342室
注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
成立時間:2022年11月29日
經營范圍:一般項目:企業管理;社會經濟咨詢服務;企業管理咨詢;商務代理代辦服務;信息咨詢服務(不含許可類信息咨詢服務);信息技術咨詢服務;市場營銷策劃;企業形象策劃;市場調查(不含涉外調查);社會調查(不含涉外調查);財政資金項目預算績效評價服務;價格鑒證評估;咨詢策劃服務;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業務培訓(不含教育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需取得許可的培訓);勞務服務(不含勞務派遣);園區管理服務;會議及展覽服務(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財務狀況:(經審計)
單位:萬元
三、基金的基本情況
基金名稱:瑞安市海越啟航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基金類型:有限合伙
執行事務合伙人:浙江海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經營范圍:股權投資、創業投資。
四、《合伙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主要出資人、出資方式及認繳出資情況如下:
(二)合伙期限
1.合伙期限
無論合伙企業在企業注冊登記機關登記并公示的工商信息中以“合伙期限”字樣載明的本合伙企業的存續期如何,本合伙企業作為私募基金產品的經營期限為7年(不含延長期,若有),本合伙企業作為私募基金產品的經營期限起算日為本合伙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之日。
2.投資期
投資期自合伙企業作為私募基金產品的經營期限起算日起,至下列日期中較早的一個為止:
(1)自合伙企業作為私募基金產品的經營期限起算日起滿5年;
(2)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全部投資完畢;
(3)合伙協議中約定的其它導致投資期提前結束的情形。
(三)基金管理方式
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海越資管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為覃震,負責具體合伙事務的執行。
各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業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作為本合伙基金管理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相關權利義務由本基金管理人一并執行與承擔。
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未經瑞安市產業基金有限公司、瑞安市國有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管理人不得將其管理人職責委托給其他第三方。
合伙企業設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設立3名席位,由普通合伙人委派2名人員,杭州源騰瑞海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委派1名人員擔任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合伙基金除按合伙協議約定的投資范圍外,其余對外投資需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決議通過。
(四)托管事項
執行事務合伙人承諾,按照《瑞安政府產業基金辦法》對資金的托管原則和要求對合伙企業的資金進行全部托管。合伙企業應開立獨立的托管賬戶并委托一家具有私募基金托管資質且是基金業協會會員且不與普通合伙人存在關聯關系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銀行,托管賬戶需開立在瑞安的分支機構。由托管銀行按照有關適用法律和規范的有關規定、本協議以及托管協議的約定,對合伙企業開展資產保管、資金撥付、結算等日常工作,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定期向和管理人、合伙人出具銀行托管報告,托管銀行由基金管理機構選擇并經基金全體出資人一致同意選定。
合伙企業和托管銀行應當簽訂《托管協議》,并將《托管協議》交瑞安市產業基金有限公司、瑞安市國有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備案。
(五)投資目標、投資范圍及投資限制
1.投資目標
合伙企業的目的是通過從事對具有良好發展前景和退出渠道的企業的投資事業,實現良好的投資效益,為合伙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并有效引領浙江省瑞安市創業創新和產業轉型升級。
2.投資范圍
本合伙企業主要投資方向為科技創新、新能源、智能制造及新材料、醫療健康、新一代信息技術等領域的非上市股權。
合伙企業的閑置資金只能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
3.投資限制
合伙企業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下列業務:
(1)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以及其它資產管理產品;
(2)從事擔保、抵押、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委托貸款等業務;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等支出;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5)進行承擔無限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對單個企業直接和間接累計持股比例超過20%,且不得為第一大股東;
(8)單個企業(含該企業的關聯方)直接或間接累計投資額超過合伙企業認繳出資總額的20%;
(9)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產能等國家和浙江省、瑞安市禁止、限制發展行業;
(10)投資投資性企業(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集合投資載體),除非僅作為投資工具,且與不再投資投資性企業相比,不產生任何不利影響和費用支出;
(11)從事明股實債等非私募基金投資活動;
(12)投向保理資產、融資租賃資產、典當資產等類信貸資產、股權或其收(受)益權;
(13)投資于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項目;
(14)從事其他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禁止私募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從事的業務以及《瑞安政府產業基金辦法》禁止從事的業務。
(六)利益分配、虧損承擔及退伙
1.利益分配
合伙企業經營期間的項目投資退出收入,除預留合理費用外,應在取得后45日內進行分配,原則上不再進行新的項目投資。未使用實際出資額,應按相關條款約定時間分配。其它應由合伙人共同分配的合伙企業收入,單筆超過500萬元的,在收到45日內進行分配,單筆低于500萬元的,可與其它項目分配時一并分配。執行事務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現金分配條款進行分配。
對于合伙企業的收入,執行事務合伙人應按下列原則和順序進行分配:
(1)全體合伙人收回投資本金。首先向本合伙企業合伙人按實際出資比例進行分配,直至所有合伙人收回全部出資本金;
(2)全體合伙人基準收益。按照(1)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向本合伙企業全合體合伙人按照實際出資比例進行分配,直至實現各合伙人實際出資額按照年化8%計算的基準收益,基準收益的計算方法為:基準收益=實際出資額×(8%÷365)×各合伙人該筆實際出資的入伙期間(天),各合伙人實際出資入伙起始時間以其實際繳款到賬之日起計算,終止時間為實際出資返還之日;
(3)超額收益。若按上述順序分配后仍有剩余,將剩余收益的20%用于向管理人支付業績報酬,80%按分配時全體合伙人相對實際出資比例向全體合伙人分配。
但對于違約合伙人,在進行分配時,可首先執行違約合伙人條款,因執行違約合伙人條款被扣除的金額,視為對該合伙人的分配。
2.虧損承擔
(1)合伙企業出現虧損時,由合伙人按依照認繳出資額的比例分擔虧損,但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
(2)合伙企業債務由合伙企業財產償還;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其全部債務時,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合伙人退伙
(1)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出現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2)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合伙人退伙后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責任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五、對外投資目的和對公司的影響
海越資管本次對外投資符合公司的發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拓展投資領域、提升公司資本運作能力,獲得投資收益,鞏固和提高公司競爭力。本次投資的資金來源為海越資管自有資金,本次投資事項對公司日常生產經營不會產生實質影響。
六、風險提示
由于宏觀經濟的影響、投資標的的選擇、行業環境以及投資管理帶來的不確定性,本次投資將存在投資風險,海越資管對本次對外投資的風險和不確定性有充分的認識,公司將密切關注投資基金運作、管理、投資決策及投后管理進展情況,防范、降低和規避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