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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藥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首次 公開發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證券代碼:688197 證券簡稱:首藥控股 公告編號:2023-030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數量為1,431,403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9625%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為2023年9月27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類型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22年1月28日出具的《關于同意首藥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2022〕258號),首藥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首藥控股”或“發行人”)獲準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37,180,000股,并于2022年3月23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掛牌上市。發行完成后,公司總股本為148,719,343股,其中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為114,905,551股,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為33,813,792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部分限售股,共涉及限售股股東數量2名,對應股票數量1,431,403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9625%,鎖定期自該等股份取得之日(增資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即2020年9月27日)起36個月,將于2023年9月26日屆滿,并自2023年9月27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數量變化情況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間,公司未發生因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等導致股本數量變化的情況。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關承諾
本次申請上市的限售股股東嘉興領啟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北京春霖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已就其股份鎖定等有關事項在《首藥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首藥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科創板上市公告書》中作出公開承諾(詳見本公告附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2名股東均嚴格履行相應的承諾,不存在承諾未履行而影響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形。
四、中介機構核查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認為:首藥控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嚴格履行其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作出的股份鎖定承諾;首藥控股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數量及上市流通時間等相關事項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首藥控股對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綜上所述,保薦機構對首藥控股本次首次公開發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項無異議。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況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總數為1,431,403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為2023年9月27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細清單
注1:嘉興領啟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北京春霖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所持公司首發前股份在初始登記時,股東名稱分別登記為“嘉興領承股權投資有限公司-嘉興領啟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中信建投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春霖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伙)”
注2:合計數與分項數值之和尾數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況表
六、上網公告附件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首藥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見》
特此公告。
首藥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9月19日
附件: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有關承諾
一、嘉興領啟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一)股份鎖定承諾及約束措施
1.自本企業取得發行人上述股份之日起36個月之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業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議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業違反了關于股份鎖定期承諾的相關內容,則由此所得的收益歸發行人。本企業在接到發行人董事會發出的本企業違反了關于股份鎖定期承諾的通知之日起20日內將有關收益交給發行人。
(二)持股意向、減持意向的聲明與承諾及約束措施
1.本企業將嚴格根據證券監管機構、自律機構及證券交易所等有權部門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以及本企業就持股鎖定事項出具的相關承諾執行有關股份限售事項;在證券監管機構、自律機構及證券交易所等有權部門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以及本企業股份鎖定承諾規定的限售期內,本企業不會進行任何違反相關規定及股份鎖定承諾的股份減持行為。
2.股份鎖定期滿后,本企業屆時將綜合考慮資金需求、投資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確定是否減持發行人股份。
如本企業確定依法減持發行人股份的,將嚴格按照證券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等有權部門頒布的屆時有效的減持規則進行減持,并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3.本企業將在公告的減持期限內以證券監管機構、自律機構及證券交易所等有權部門允許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競價等合規方式進行減持。如本企業未來依法發生任何增持或減持發行人股份情形的,本企業將嚴格按照證券監管機構、自律機構及證券交易所等有權部門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進行相應增持或減持操作,并及時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
4.如果本企業違反了有關承諾減持而獲得的任何收益將歸發行人,本企業在接到發行人董事會發出的本企業違反了關于股份減持承諾的通知之日起20日內將有關收益交給發行人。
二、北京春霖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伙)
(一)股份鎖定承諾及約束措施
1.若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申報于本次增資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即2020年9月27日)后12個月內完成(即發行人于2021年9月26日或之前取得申報受理函),則自發行人本次增資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36個月之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業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若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申報于本次增資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滿12個月后完成(即發行人于2021年9月27日或之后取得申報受理函),則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業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業違反了關于股份鎖定期承諾的相關內容,則由此所得的收益歸發行人。本企業在接到發行人董事會發出的本企業違反了關于股份鎖定期承諾的通知之日起20日內將有關收益交給發行人。
(二)持股意向、減持意向的聲明與承諾及約束措施
1.本企業將嚴格根據證券監管機構、自律機構及證券交易所等有權部門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以及本企業就持股鎖定事項出具的相關承諾執行有關股份限售事項;在證券監管機構、自律機構及證券交易所等有權部門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以及本企業股份鎖定承諾規定的限售期內,本企業不會進行任何違反相關規定及股份鎖定承諾的股份減持行為。
2.股份鎖定期滿后,本企業屆時將綜合考慮資金需求、投資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確定是否減持發行人股份。
如本企業確定依法減持發行人股份的,將嚴格按照證券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等有權部門頒布的屆時有效的減持規則進行減持,并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3.本企業將在公告的減持期限內以證券監管機構、自律機構及證券交易所等有權部門允許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競價等合規方式進行減持。如本企業未來依法發生任何增持或減持發行人股份情形的,本企業將嚴格按照證券監管機構、自律機構及證券交易所等有權部門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進行相應增持或減持操作,并及時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
4.如果本企業違反了有關承諾減持而獲得的任何收益將歸發行人,本企業在接到發行人董事會發出的本企業違反了關于股份減持承諾的通知之日起20日內將有關收益交給發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