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找聯創財稅(180-9213-9007),西安注冊公司、代理記賬、商標注冊、財稅服務一站式搞定!
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鄭某與被執行人諸城市某機械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過程中,鄭某向諸城法院提出申請,請求追加第三人孔某為本案的被執行人。
經查,被執行人諸城市某機械廠為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為孔某,注冊資本10萬元,被執行人諸城市某機械廠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執行人諸城市某機械廠系個人獨資企業,在其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務時,鄭某申請追加出資人孔某為本案被執行人,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出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
歡迎關注諸城法院官方微信
原標題:《【以案說法】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