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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上述文件規定的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