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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到2007年底,中國的私營經濟大致經歷了兩個不同歷史階段:1949年至1978年改革開放前為第一個階段,在這個階段,國家對私營經濟采取了“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并在1956年就基本上完成了社會主義改造。此后的20余年,私營經濟在中國大陸基本上絕跡。1978年改革開放至今為第二個階段,在這個階段,私營經濟“春風吹又生”,并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逐步成長起來,成為國民經濟中一只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回顧私營經濟近60年的遭遇,對于我們認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繼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都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
一、“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下的私營經濟(1949-1952)
如何正確對待城市私營經濟,不僅是民主改革時期關系到革命能否勝利的基本問題之一,也是新中國在確立新民主主義經濟體制和恢復發展國民經濟所必須正確解決的基本問題。正是由于建國初期中國共產黨和政府從實際出發,正確處理了這個問題,才取得了國民經濟迅速恢復的巨大成就;而在1952年以后經濟建設中的許多失誤,也是由于對私營經濟的錯誤認識所引發的。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前的舊中國,是一個以傳統農業為主的、發展非常不平衡的經濟落后大國。就產業結構和所有制結構來說,現代工業產值僅占國民生產總值的10%左右,而遍布城鄉的商業,由于戰爭和國民黨政府長達13年的劇烈通貨膨脹,變的畸形繁榮,市場秩序混亂。就所有制結構看,外國資本在戰爭中受到削弱,而官僚資本則迅速膨脹,控制了金融、重工業、交通運輸和外貿,民營經濟雖然有業多面廣、與傳統經濟關系密切等特點,具有頑強的生命力,但是受戰爭破壞、通貨膨脹和官僚資本的擠壓,在戰后總體衰落,個別行業畸形繁榮,即所謂的“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商不如囤,囤不如金”。[1]
說明:(1)資料來源:許滌新、吳承明主編:《中國資本主義發展史》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731頁。(2)資本估值不包括個體工商業。產業資本不包括工場手工業,故民營資本估值偏低。(3)東北的官營資本是指偽滿洲國資本,其產業資本未包括由南滿鐵道會社托管的財產14706億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在這個基礎上建立的,并通過沒收官僚資本和敵產為國家所有的政策,建立了強大的、居于領導地位的國營經濟,而私營經濟則是作為新民主主義社會所應有的“五種經濟成分”之一,根據《共同綱領》提出的“在國營經濟領導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基本政策下,本著“公私兼顧,勞資兩利”的原則,得到保護、利用、限制和發展。
建國以后,在社會經濟結構中,既存在著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資本主義企業,也存在著以勞動者家庭和個人經營為主的個體經濟,二者在國民經濟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在舊中國及資本主義國家,對這部分經濟成分的劃分標準是企業規模大小,而不是按照其生產者與所有制的關系,由于新民主主義國家已經從理論上將私人資本主義經濟(以下簡稱“私營經濟”)與勞動人民的個體經濟劃分為截然不同的兩種經濟,并對其采取了不同的經濟政策,因此,如何制定一個可供操作的劃分兩種經濟成分的具體標準,遂成為建國初期一件無法回避的工作。
最早的劃分標準是1950年8月政務院制定的《關于劃分農村階級成分的決定》,這個決定是為農村土地改革而制定的,但由于土地改革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鄉村中的各種經濟成分,故政務院在該決定中專門規定了劃分私營企業與個體經濟的標準。
在工業方面,該法規定:(1)小手工業者的標準是:占有少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生產資料,自己從事獨立的手工業生產,以其成品出賣,作為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人。小手工業者一般不雇傭工人,有時雇傭輔助性質的助手和學徒,但仍以本人的手工業勞動為其主要生活來源。這種手工業者的社會地位,和中農類似。(2)手工業資本家的標準是:占有多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資本,雇傭工人和學徒以進行手工業生產,取得利潤,作為收入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人。上述二者的主要區別是:小手工業者只雇用輔助自己勞動的助手和學徒,而手工業資本家雇用工人和學徒則不是為了輔助他自己勞動,而是為了獲取利潤。
在商業方面:該法規定:(1)小商小販的標準是:沒有或只有少量資本,向商人或小生產者購入商品,向消費者出賣,不雇請工人或店員,自己從事商品流通過程中的勞動以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人,稱為小商。經常流動行走的小商,稱為小販。(2)商業資本家或商人的標準是:占有商業資本,雇用工人或店員,以進行商品流通,取得利潤,作為收入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人。
上述劃分標準顯然是受到農村階級劃分標準的影響,個體經濟與私營經濟的劃分近似于中農與富農標準的劃分(富農是指雇長工2人以上者,或雖不到2人,但加上其他剝削收入,如地租、債息等,其剝削收入超過其總收入25%者),而不是照搬馬克思關于雇工7人的假設和蘇聯的標準。由于中國地少人多,土地又較為分散,中國共產黨在土地革命中將富農經濟的下限標準訂得規模較小,因此也影響到對私人資本主義經濟下限標準訂得較低。1952年“五反”運動后,由于階級劃分已成為很重要的社會地位問題,不少企業主不滿意將其劃入資產階級,有些手工業者也不愿意請幫工或帶徒弟(怕被劃成資產階級),因此中央再次強調劃分個體經濟與私營經濟的標準,不光要看是否雇工,還要看其雇工的人數和其雇用工人學徒是作輔助性工作還是主要性的工作。1952年11月,中財委制定《私營企業統一分類辦法(草案)》,該草案本著工業放寬,商業從嚴的原則,規定生產性業主,其本人或家庭成員參加主要生產勞動,雇傭工人不超過3個人,為個體工業戶,雇傭3人以上者,則為私營企業;幾個業主辦的合伙企業,其從業人員總數超過6人者,亦作私營企業論。對于商業、飲食服務業,因情況較為復雜,未制定統一劃分標準,但是從當時國家統計局統計資料上的分類來看,是將雇傭店員不到2人者定為個體經濟,雇傭人數2人以上(含2人)則為私營經濟,與農村富農經濟劃分標準相同。
從國民經濟恢復時期來看,劃分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主要是從政治和統計的角度,經濟上的作用并不大。黨和政府基本上沒有以此制定不同經濟政策,1950年12月30日頒布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及施行辦法,主要也是出于對具有一定規模企業實施現代管理的需要,而不是為了專門限制私營企業。
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對于數量眾多的城市私營和個體經濟來說,其經濟管理體制也發生了較多變化,從宏觀上看,國家加強了對私營經濟的調控(利用、限制、改造),在新的基礎上調整了公私關系;從微觀上看,私營企業內部的管理體制也發生了變化,重新確定了勞資關系。
這個時期,政府對私營經濟本著“利用、限制、改造”的基本政策,將私營經濟劃分為個體經濟和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兩部分,建立了以四種調控手段為主要內容的調控體系。這就是通過采用行政管理手段、經濟杠桿手段、行業組織自律手段、群眾運動手段,做到對私營經濟“利用、限制、改造”。在這個階段,私營經濟所發生的最大變化,就是退出了金融領域。從1949年到1952年的3年里,國家通過整頓金融業、單個企業公私合營到全行業公私合營,實現了對私營金融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到1952年12月,國家將資產能抵負債的私營行莊取消原名號,合并為一個統一的公私合營銀行,在北京立了統一的公私合營銀行總管理處,原有的私營行莊則作為其分支機構,金融資本家交出“三權”(經營權、財務權、人事權),按年息5厘拿固定股息。經過改造,除了華僑商業銀行、東亞銀行、中興銀行3家僑資銀行仍然保留和繼續營業外,其他私營行莊已不復存在。
二、走向“公私合營”的私營經濟(1953-1956)
政府與私人共同投資合作經營的企業,早在清末洋務運動中就已產生,當時稱之為“官商合辦”,在清末和國民黨統治下,“官商合辦”成為官僚資本控制民族資本和官僚侵吞國有資產及收益的重要方式。
建國以后,在沒收官僚資本和敵產過程中,一批含有公股公產的企業就成為公私合營企業,同時,由于一部分大型私營企業遇到困難,也希望國家投資(或將貸款轉為投資)共同經營。1949年至1952年,公私合營工業企業由193家增加到997家,增長4.2倍,產值增長5.2倍,在上述企業中,公股所占比重,1949年為70.7%,1952年則為60.7%。另據對695家公私合營企業的調查,公股中來自沒收官僚資本及敵產的占62.18%,解放后國家的新投資則占31.14%。
由于公私合營企業基本上都是股份制企業,因此其經營管理機構為董監事會領導下的廠長(或經理)制。關于國家對公私合營企業的管理,政府將公私合營企業中公股的監督管理權委托給交通銀行。交通銀行針對舊中國官商合辦企業公私股權不平等,企業或為官僚所壟斷、或為私股所操縱的情況,提出新中國政府對公私合營企業也不應一手管起來,必須通過由公私股代表組成的董監事會來管理。
在1953年以前,中共中央對于公私合營是很謹慎的,嚴格遵循迫切需要發展、符合國家投資計劃、資本家真正自愿三個原則。正如毛澤東在1953年評論的那樣“南向讓三,西向讓再”。當時中財委之所以這樣做,一是當時國家資金緊張,不得不考慮資金的使用效益;二是鑒于國民黨曾用這種方式控制吞并民族工業,盡量避免因公私合營引起民族資產階級的誤會和不安。
由于公私合營企業基本上都是大型的、有發展前途的企業,并且原有企業也有一班有經驗的經營管理人員,因此當實行公私合營,即國家注入資金并將供銷納入國家計劃(供銷有了保障)后,其經濟效益立刻提高許多,不僅超過合營前和同期的私營企業,甚至超過了國營企業。
當時公私合營企業既被置于國家的直接計劃管理之下,但是又充分利用了資產階級的資本和人材,并且合營后企業的經濟效益明顯提高,是當時毛澤東和中國共產黨決定采用這種改造方式的關鍵因素。
1954年,我國農業因嚴重自然災害未能完成預定計劃,從而使得1955年上半年工業因原料不足而不能完成計劃。在農產品短缺而供給又掌握在國家手中的情況下,因為國家首先要保證國營企業和公私合營企業的資金和原料供給,因此,私營工業,特別是那些規模小、技術落后的企業,遇到較大困難:一是原料缺乏;二是資金不足;三是原有供銷渠道被打亂;四是經過兩年的“吃蘋果”(即對單個企業實行公私合營),剩下的私營工業企業多是規模很小、技術落后或效益差的企業。據1955年上半年上海市對私營工業困難戶的調查分析,因產品不合要求的占28%,因原料不足的占22%,因過去盲目發展而產品過剩的占20%,因主要行業發生困難而相應發生困難的占18%,因銷路不暢發生困難的占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