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高法院判例看股東權益保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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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12-01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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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后,公司的法人資格即告終止,公司再無民事權利能力,公司的債權債務理應宣告消滅。但在實踐中,卻仍有一些公司雖然已經被注銷,但依然存在債權尚未處理,那么該筆債權利益是否因公司注銷而消滅了呢?誰有權向債務人提出主張?下面我們就通過最高法院的一則判例,來看看該種情形下的司法處理實踐。
案例
(2019)最高法民終612號“華冶集團與營口雅威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0年6月13日,中冶集團華冶資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萬隆廣場施工總承包合同》,承包萬隆廣場的建設施工工程。2011年1月21日,華冶集團吸收合并了中冶集團華冶資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并履行了變更登記手續。2011年7月31日,華冶集團向萬隆廣場發送了《承繼函》,載明《萬隆廣場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全部權利義務關系由華冶集團的全資子公司——遼寧華冶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繼。2014年6月30日,萬隆廣場一期工程竣工。2015年5月24日,華冶集團與萬隆廣場簽署《確認及承諾函》,載明:“華冶集團自2013年7月陸續以商業承兌匯票和保理等方式為萬隆廣場項目提供了3.4億元資金支持,萬隆廣場承諾按期歸還上述欠付工程款。”2015年2月,華冶集團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萬隆廣場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一審訴訟期間,2017年7月31日,遼寧華冶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注銷。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為華冶集團能否作為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的施工人行使合同權利。法院認為華冶集團作為涉案工程施工承包人,與萬隆廣場簽訂《萬隆廣場施工總承包合同》并付諸履行。雖然華冶集團向萬隆廣場發送了《承繼函》,此后遼寧華冶公司也確實與萬隆廣場之間就涉案工程項目履行了施工及收取工程款并出具發票、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等合同權利義務。2013年5月28日,萬隆廣場與華冶集團簽署《萬隆廣場一期主體工程結算報告》,這說明萬隆廣場認同華冶集團就涉案工程享有結算工程價款的權利。雖然萬隆廣場主張其與華冶集團的決算無事實基礎,是虛假決算,是幫助華冶集團造假增加交易量,但其未提供有力證據予以證明。而遼寧華冶公司對華冶集團提起本案訴訟并未提出異議,尤其遼寧華冶公司在本案訴訟期間已被注銷,不可能再主張涉案工程款。故華冶集團能夠作為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的施工人行使合同權利,主張工程價款。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萬隆廣場向華冶集團給付工程款。一審判決后,萬隆廣場以遼寧華冶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已經依法清算并被注銷,其股東華冶集團無訴請償還案涉工程欠款的主體資格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經審理認為:“遼寧華冶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一審中注銷,但其在注銷之前有權自主決定是否發動和參加訴訟,上訴人并未提交證據證明遼寧華冶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華冶集團訴訟主體資格曾經提出異議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股東享有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是公司注銷之后權利義務的法定繼受主體。2017年7月31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銷遼寧華冶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華冶集團系遼寧華冶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依法繼受遼寧華冶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外的債權債務。一審法院認定華冶集團作為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總承包人行使合同權利,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維持。”綜上,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騰智解讀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公司作為法人,在經過解散、清算、注銷登記三項程序后即告終止,自然喪失了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這也就意味著公司注銷后,如果仍存在遺留的債權,公司不能再以自己的名義主張債權。那么,股東能否直接對債務人提出主張呢?本案一審對此沒有明確,而是以華冶集團系施工人為由支持了其對于工程款的主張;但本案二審中,最高法院對此給出了明確的意見,即“股東享有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是公司注銷之后權利義務的法定繼受主體。” 對此,騰智律師分析解讀如下。一、公司注銷后遺留債權的歸屬本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公司注銷后遺留的債權歸股東所有,對此可以從以下三方面予以理解:首先,公司注銷后遺留的債權歸股東所有是股東收益權的體現。公司的財產系由股東投入的財產轉換而來。在公司存續期間,公司對公司財產享有全部法人財產權,股東不能對公司債權等資產提出主張。但是,當公司終止后,公司依法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實質上是股東投入公司的財產,經過公司的經營活動后所產生的或增加或減少的變化,這種財產經投資活動而產生的變化,應視為股東投資收益的變化,理應歸股東所有,這也是股東將財產投入公司的根本動因所在,應當予以保護。其次,公司注銷后遺留債權歸股東所有是公司清算的必然結果之一。根據《公司法》、《公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公司辦理注銷登記前,必須依法進行清算程序,未經清算即注銷公司的,公司的股東、董事、實際控制人需對公司債權承擔清償責任。而若公司確實經依法清算程序后注銷,則注銷后的公司遺留債權則必定屬于公司股東或公司債權人兩者之一。原因在于,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清算組唯有在清償完畢所有公司債務之后才可以對公司進行注銷,若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則清算組應當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因此,當公司進行依法清算后,會產生兩種結果。第一,公司財產足以清償公司債務,公司得以順利注銷。此時,公司的全部債務已經得到清償,包括可能遺留的債權在內的所剩余財產均屬于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而該筆財產本就屬于股東所有。第二,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財產,此時清算組向法院申請宣告公司破產,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根據《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若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兩年內,公司債權人發現公司仍有包括遺留債權在內的剩余財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分配,則該筆公司注銷后的遺留債權應歸屬于公司原本的債權人,而若該筆債權兩年內未被公司債權人發現的,則債權人的請求權消滅,該剩余財產應歸屬公司股東。無論上述何種情況,公司股東始終是公司注銷后的遺留債權的所有者之一。最后,根據“刺破公司面紗”理論,公司注銷后的遺留債權也應歸公司股東所有。“刺破公司面紗”理論所解決的問題是,如果公司的債權人因股東的惡意行為導致自身債權無法通過公司財產清償,那么公司債權人能否要求股東直接清償的問題。在公司這一層“面紗”的兩邊,是公司的債權人和股東,這層“面紗”把雙方分割開來,使他們彼此不能直接向對方主張權利,必須通過公司這一紐帶。當公司這層“面紗”因股東行為被刺破時,公司債權人便有了直接向公司股東主張權利的能力,那么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當公司因為注銷而導致“面紗”不復存在時,股東自然也應當有直接向公司債務人主張權利的能力,否則將導致公司的債務人無根據地取得應屬于公司的財產,這顯然是不公平的。二、公司注銷后的遺留債權的實現在確認了公司注銷后的遺留債權歸股東所有之后,另一個問題是該筆債權應當如何實現,或者說股東能否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債務人主張該筆債權?首先,根據我國《民法典》、《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成立、終于注銷,已經注銷的公司無民事權利能力,不能獨立參于民事訴訟,成為民事訴訟的主體。因此,股東無法再以公司的名義向公司債務人主張債權。在這種情形下,若不賦予股東以自身名義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資格,則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將無任何主體有資格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實現,該筆財產也就實質上被債務人無償取得,這顯然有違民法的公平原則。其次,當公司注銷后存在遺漏的債權,且債務人無主動償還之意愿時,這種情況可視為公司的利益受到“外部”人員之侵害,而公司內部的救濟程序已經全部失靈的情況。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在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股東有權代表公司向侵權人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既然在公司存續時都允許股東代表公司向侵權人提起訴訟,那么當公司已經不復存在,已無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等組織機構可以在公司利益遭受損失時保護公司利益的情況下,法律更應當允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公司的利益。最后,將公司注銷后的債權交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主張有利于股東權益的保護,平衡公司注銷程序中債權人和股東利益之間的平衡。我國現行公司注銷制度比較關注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而忽視了公司或股東的利益,但如果股東的風險被人為放大,債權人乃至債務人的風險被人為縮小,將不利于公司制度的進一步發展,也不利于市場投資環境的建設,從長遠來看于經濟發展是有害的。
騰智律師建議盡管如本案判決,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公司注銷后遺漏的債權屬于股東所有,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債務人主張實現債權,但并沒有法律對此予以明確規定,實踐中也經常因此發生爭議。因此,為避免法的不確定性造成風險,更妥善的保護股東的利益,騰智律師建議:一、在公司注銷前將債權轉讓給股東公司在進入清算階段后,盡管《公司法》規定,公司已經不可以再進行經營活動,但公司的法人資格還尚未消滅,其依然有轉讓權利的資格,只要這種轉讓行為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不與公司清算階段的限制相沖突即可。因此,公司在清算階段可以依照我國《民法典》之規定,將公司債權轉讓給股東,這種債權轉讓依法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可,而不需要債務人同意。在此情況下,即使公司注銷之后,原屬于公司的債權也不會消滅,只是發生了轉移,股東也能當然地直接以債權人的身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二、以剩余利潤分配的方式將債權分配給股東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在清償完公司全部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取得。而債權本身即公司待分配財產的一部分,若公司已經清償完畢公司的全部債務,則可將公司的剩余債權以及注銷后可能再發現的債權均作為公司的剩余財產,將其分配歸股東所有,這也能使得股東順理成章地獲得公司剩余債權的所有權,以便股東以自己的名義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三、及時對遺漏債權行使股東追索權若公司清算時,未按照上述方式處理公司債權,則可能造成公司債權的遺漏,導致公司注銷后,仍有債權并未實現。此時,股東應及時以自己的名義向債務人提出主張,對該筆債權行使追索權。但需注意的是,由于此時該筆債權并未經過清算程序,因而該筆債權的追索權應歸全體股東共有,而非追索到的股東單獨所有,若單個股東后續未對追索回的債權進行再分配,則其他股東對其同樣享有按自身股權比例所產生的債權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