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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個人、合伙企業從有限公司分紅的稅務風險
2020-10-26 05:35
有限公司、個人、合伙企業從有限公司分紅的稅務風險
齊精智律師
股東從有限公司分取紅利,首先該有限公司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后才能向股東分紅,而股東取得分紅還要繳納所得稅。齊精智律師提示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 有限公司從有限公司分紅
1、 有限公司作為股東直接從有限公司分紅可以不繳
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第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其所稱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也就是說,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個月的分紅要繳稅,其他的分紅都不需要繳稅。
有限公司從有限公司分紅的綜合稅率為25%。
2、居民企業作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從合伙企業投資的有限公司分紅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據此,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此外,雖然《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作為免稅收入,合伙企業從居民企業獲得的分紅屬于“先稅后分”的稅后利潤,為了不重復納稅,不再納稅是合理的;而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取得的分紅,屬于“先分后稅”的稅前利潤,如果分回后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則該筆分紅沒有繳納任何所得稅,顯然不合理。因此,齊精智律師認為,有限公司作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從有限公司分紅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有限公司通過投資合伙企業分取有限公司紅利的綜合稅率為43.75%。
二、 個人從有限公司分紅
1、 個人從有限公司分紅適用比例稅率20%,不并入綜
合所得,不用匯算清繳。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三)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自然人從有限公司分紅的綜合稅率為40%。
2、個人作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取得合伙企業投資有限公司的分紅。
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應該按照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取得分紅,自然人合伙人應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通過投資合伙企業從有限公司分紅的綜合稅率為40%。
三、 合伙企業從有限公司分紅
1、合伙企業直接作為有限公司的股東從公司分紅。
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取得分紅,自然人合伙人應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單層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從有限公司分紅的綜合稅率40%。
2、合伙企業作為有限公司股東合伙企業的合伙人(雙層合伙企業)從有限公司分紅。
A合伙企業和B自然人共同投資設立甲合伙企業,甲合伙企業又投資有限公司,現在該有限公司分紅。甲合伙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可以適用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A合伙企業分配甲合伙企業的分紅就必須按照“經營所得”計算所得稅,最高35%。
雙層合伙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從有限公司分紅的綜合稅率為51.25%。
綜上,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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