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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內容:適用于在省民政廳申請設立基金會,且已通過基金會設立申請預審。
適用對象:自然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非法人企業、行政機關、其他組織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三、審批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
(二)《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00號);
(三)《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7〕5號);
(四)《民政部關于社會組織成立登記時同步開展黨建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16〕257號);
(五)《民政部關于慈善組織登記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六)《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2004年民政部令第26號)
(七)《中共山東省社會組織綜合委員會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管社會組織負責人候選人審核辦法>的通知》(魯社綜委發〔2021〕3號)。
四、受理機構
山東省民政廳
五、決定機構
山東省民政廳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其業務必須在公益范圍內;
(二)全省性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基金會名稱應當反映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號、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并以“基金會”字樣結束。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應當冠以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基金會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基金會不得使用姓氏、縣或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為字號。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基金會同步設立為慈善組織,應當符合《民政部關于慈善組織登記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16〕240號)有關規定。
八、禁止性要求
(一)基金會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引起公眾誤解的;有迷信色彩的;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政黨名稱、國家機關名稱及部隊番號;其他基金會的名稱;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數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二)基金會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已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自撤銷登記之日起未滿3年的基金會的名稱;已注銷登記,自注銷登記之日起未滿3年的基金會的名稱;已變更名稱,自變更登記之日起未滿1年的基金會的原名稱。
(三)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四)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五)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七)省級及以下民政部門不受理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理事長)擔任的基金會設立申請;
(八)擔任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九、申請材料目錄
申請基金會設立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召開理事會選舉前提交:
(一)山東省省管社會組織負責人候選人審核匯總表(擬任基金會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填報此表);
(二)山東省省管社會組織負責人候選人審核表(擬任基金會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填報此表);
(三)山東省省管社會組織負責人候選人個人承諾書(擬任基金會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填報此表);
(四)相關人員兼職批復(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基金會兼職,按規定需報批的,提交此材料);
基金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根據《山東省省管社會組織負責人候選人審核辦法》(魯社綜委發〔2021〕3號)有關規定,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負責人候選人由山東省社會組織綜合黨委通過公示等方式審核。以上材料應當在理事會選舉前提交至山東省社會組織綜合黨委(省政務服務大廳省民政廳窗口),由山東省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在指定的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負責人候選人審核通過后,方可參與民主選舉;未經審核或者未通過審核的負責人候選人,不得參與民主選舉。審核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雙重管理的社會組織負責人候選人由業務主管單位進行審核。以上材料應在理事會選舉前提交至業務主管單位審核。負責人候選人審核通過后,方可參與民主選舉;未經審核或者未通過審核的負責人候選人,不得參與民主選舉。以上材料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蓋章,可以在理事會選舉后,與其他材料一并提交至省政務服務大廳民政窗口。
召開理事會選舉后提交:
(五)基金會法人登記申請表;
(六)基金會章程;
(七)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八)基金會理事、監事備案表;
(九)場所使用權證明;
(十)捐資承諾書;
(十一)驗資報告;
驗資報告由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出具。驗資報告中包括銀行的進賬單、對賬單和銀行詢征函三個要件,內容中不得使用“股東”、“股份”、“投資”、“資本”、“注冊資本”等用語,應使用“捐資人”“捐資單位”、“捐贈”、“原始基金”、“原始基金數額”等非營利組織用語。
(十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承諾書;
(十三)社會組織黨建情況調查表。
十、申請接收
網上申請:
郵寄地址: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街9號1號樓3層B5窗口(省民政廳窗口)
郵寄聯系電話:0531-68966280
十一、辦理基本流程
申請—受理—初審—審核—辦結
十二、辦理方式
網上預審、紙質遞送、網上辦結
網上辦理深度:全程網辦
通辦范圍:全國
十三、辦結時限
法定時限:60工作日
承諾期限:5工作日(根據《山東省省管社會組織負責人候選人審核辦法》(魯社綜委發〔2021〕3號)有關規定,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負責人候選人由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審核,審核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民政部門審查直接登記申請時,要廣泛聽取意見,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十四、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五、審批結果
審批通過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十六、結果送達
送達方式:當場送達 快遞送達
十七、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四)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十八、咨詢途徑
電話咨詢:窗口電話0531-68966280;后臺電話0531-82083107
十九、監督投訴渠道
電話投訴:0531-51781380
二十、辦公地址和時間
辦公地址:濟南市市中區站前街9號1號樓3層B5窗口(省民政廳窗口)
辦公時間: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十一、辦理進程和結果公開查詢
電話查詢:窗口電話0531-68966280;后臺電話0531-82083107
網上查詢:
附件:
基金會設立登記2024.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