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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要點】發展農業合作社對促進農作物增產、增值、規模經營和農民增收起著重要作用。但由于農業合作社數量建設不足、服務不合民意、管理有失規范等的影響,使得農戶“不能”、“不愿”、“不敢”參與。對此,我們建議從增數量、提質量、規制度等方面推進農業合作社建設,為農民參與創造有利條件,擴大合作社的惠及面。
農業合作社作為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重要載體,其發展狀況對農村經濟發展、民主管理等具有重要作用。那么,現階段,農業合作社建設如何?農戶參與如何?農業合作社的惠農效益發揮如何等等,帶著這些問題,2012年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調查咨詢中心依托“百村觀察”平臺,對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210個村4980位農戶就農業合作社進行專題調查和深入訪談,得出以下結論:農業合作社經濟收益顯著,即三增一擴:增產、增值、增收、擴規模,但農戶參與卻存在參與率地區失衡、參與方式主動性低、參與主體群體分化等問題。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合作社數量建設不足,農戶“不能”參與;服務不合民意,農戶“不愿”參與;管理有失規范,農戶“不敢”參與。對此,我們建議主要從規范制度建設,拓寬融資渠道、加強培育引導等方面強化農業合作社建設,為農民參與創造有利條件,擴大合作社的惠及面。
一、農業合作社的高效益
(一)增產
農業合作社通過提供優質種養殖品種和技術,極大提高了“入社”農戶家庭農作物的產量。據調查,“入社”家庭糧食作物、經濟作物的畝均產量均高于“沒有入社”農戶。從糧食作物產量來看,“入社”與“沒有入社”農戶家庭糧食作物產量分別為1094.76斤/畝、953.36斤/畝,可見,“入社”農戶家庭糧食作物產量比“沒有入社”農戶家庭高141.4斤/畝。從經濟作物產量來看,“入社”與“沒有入社”農戶家庭經濟作物產量分別為2356.67斤/畝、1128.79斤/畝。可見,“入社”農戶家庭經濟作物產量比“沒有入社”農戶家庭高2倍以上。當然,農業合作社對經濟作物增產效果更為顯著。
(二)增值
農業合作社改變了農戶自產自銷的模式,利用其組織優勢,統一銷售農產品,為“入社”農戶家庭農作物的保值、增值提供了有利外部條件。從糧食作物銷售價格來看,“入社”與“沒有入社”農戶糧食作物銷售單價分別為1.17元/斤、1.10元/斤。可見,“入社”農戶家庭糧食作物銷售價格比“沒有入社”農戶高0.07元/斤。從經濟作物的售價來看,“入社”與“沒有入社”農戶經濟作物銷售單價分別為18.84元/斤、6.18元/斤。可見,“入社”農戶經濟作物售價比“沒有加入”農戶高12.66元/斤,當然這有可能是“入社”農戶種植的經濟作物價格更高的關系。由此可見,加入農業合作社可以提高農作物的銷售價格。
(三)增收
農業合作社促進農民增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增加務農純收入,二是增大務農收入對家庭總收入的貢獻率。從務農純收入來看,“入社”與“沒有入社”農戶務農純收入分別為38613.35元、8528.05元,可見,“入社”農戶家庭務農純收入比“沒有入社”農戶家庭務農純收入高4倍以上。從務農收入對家庭總收入貢獻率來看,“入社”與“沒有入社”農戶家庭務農純收入對家庭總收入的貢獻率分別為39%、18%。其中,“入社”與“沒有入社”農戶家庭總收入分別為98897元、47131元,可見,“入社”農戶家庭總收入不僅比“沒有入社”農戶高,而且務農純收入對家庭總收入的貢獻率也更大。
(四)擴規模
在農業合作社增產、增值、增收等的“利誘”下,入社農戶家庭的種植規模普遍較大。從農戶糧食作物的種植規模來看,“入社”與“沒有入社”農戶家庭糧食作物種植規模分別為7.61畝、5.21畝,可見,“入社”農戶家庭糧食作物種植規模比“沒有入社”農戶家庭少2.4畝。從經濟作物的種植規模來看,“入社”與“沒有入社”農戶家庭經濟作物種植規模分別為10.79畝、6.19畝,可見,“入社”農戶家庭經濟作物種植規模比“沒有入社”農戶家庭少4.6畝。綜上所述,“入社”農戶種植規模更大。
二、農戶參與低及表現
(一)參與少且地區失衡
據調查,在被問及“是否加入了農業合作社”時,表示“加入了”、“沒有加入”、“當地沒有農業合作社”的比重分別為1.36%、50.99%、47.65%。可見,農戶參與合作社的比重較低,尚不足一成。此外,農戶參與地區失衡嚴重。東部、中部、西部地區農戶參與農業合作社的比重分別為1.81%、1.15%、1.49%,可見,東部地區農戶參與稍高,中部最低。
(二)參與方式主動性低
從農戶參與農業合作社方式來看,“政府動員”、“村干部號召”、“大戶帶動”、“主動參與”、“隨大流”參與的比重分別為16.95%、35.59%、5.08%、40.68%、1.69%,其中,農戶“主動參與”的比重最高。但由“政府動員”和“村干部號召”加入合作社的比重之和達52.54%,比“主動參與”比重高出11.86個百分點。可見,半數以上農戶是由基層干部動員和號召而參與農業合作社,農戶主動參與度不高。
(三)參與主體群體分化
由于農戶自身存在年齡、學歷、收入等的差別,其參與合作社比率也存在較大的內部分化。一是青年農戶參與率高。30歲以下、30-39歲、40-49歲、50-59歲、60歲以上農戶加入合作社的比重分別為2.78%、1.28%、1.84%、0.89%、0.48%,年齡越大,參與農業合作社的比重越低。二是高學歷農戶參與率高。文盲、小學、初中、高中、本科及以上農戶加入合作社的比重分別為0.92%、0.91%、1.12%、2.86%、3.85%,學歷越高,加入農業合作社農戶比重越高。三是高收入農戶參與率高。低收入、中低收入、中等收入、中高收入、高收入農戶參與合作社的比重分別為1.12%、1.52%、1.07%、1.48%、1.63%,高收入農戶參與率最高,中等收入農戶參與率最低。
三、農民參與的制約因素
(一)數量建設不足,農戶“不能”參與
資金匱乏,農業合作社有效建設不足,使得農戶參與“無門”。一是合作社數量少。在29.65%“有”農業合作社的村莊中,合作社數量為1個的比重達52.24%,樣本村莊村均農業合作社數量為0.51個。二是合作社發展失衡。首先,高收入村莊合作社數量多。低收入、中低收入、中等收入、中高收入、高收入村莊村均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數量分別為0.4個、1個、1.25個、1.75個、0個(高收入村莊樣本較少),即高收入村莊農業合作社數量更多。其次,東部地區村莊合作社規模更大。東部、中部、西部地區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平均規模分別為56.11戶、40.50戶、36.10戶,由東至西合作社規模逐漸變小。
(二)服務不合民意,農戶“不愿”參與
由于人員素質不高、技術水平有限,農業合作社未能為農戶提供滿意且實用的服務,嚴重抑制了農戶的參與積極性。究其原因主要農業合作社的類型不符合農民需求。一是合作社類型重復率高。種養殖業、加工業、運輸業類型的農業合作社92.73%、1.82%、0,種養殖農業合作社比重達九成以上,運輸業農業合作社建設尚屬空白。二是農戶需求未能滿足。希望加入種養殖業、加工業、運輸業類型農業合作社的農戶比重分別為51.75%、21.59%、8.82%,可見,三成農戶希望加入加工、運輸類型合作社。而從現有合作社類型來看,加工、運輸類型合作社比重僅為1.82%。
(三)管理有失規范,農戶“不敢”參與
地方領導沒有正確把握農業合作社發展的性質和原則,急于求變,工作激進,包辦過多,管了不該管的事,以致行政干預色彩濃厚,而該管的諸如引導、規范管理沒有做到位。一是管理過多,負責人“干部化”。32.14%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由“村委會”牽頭成立,5.36%的由“政府”牽頭成立,二者的比重共計37.5%,比由“農民自己”牽頭成立的比重高出3.57個百分點。從合作社負責人來看,33.93%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為“村干部”,相對于其他負責人而言比重最高。可見,農業合作社牽頭人和負責人“干部化”,農民主體地位被懸置。二是管理缺位,組織空殼化。調查發現,在56個有效樣本中,11.86%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不為農戶提供任何服務,也就是空有架子,流于形式。
四、促進農業合作社發展的新舉措
(一)增數量:拓寬籌資渠道
一是以財稅支持為引力,建立專項財政基金扶持農業合作社發展。二是以信貸扶持為動力,按照“政府牽頭、企業參股、銀行托管、市場運作”的方式,鼓勵和支持地方政府組建農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對農民合作社大額資金需求的融資擔保業務。三是以社會融資為外力,加強對社會閑散資本的規范與引導,使其合法的流入農業合作社。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投資合作社,比如針對產品深加工、運輸等領域可以以“外包”方式解決資金壓力。四是以內置資金為內力,適當提高入社的金額或規定入社股款的最低限額、同時提取一定的公積金應對緊急需求,保障農業合作社資金來源。五是以風險基金為張力。首先,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擔保體系。政府牽頭整合各方力量,對合作社的信譽評級和資產進行評估,設立農業合作社貸款風險準備基金和擔保機構。其次,政府建立農業保險基金,即每年從財政收入中適當提取一定比例資金,作為農業合作社經營的保費補貼,并成立相應的農業保險機構進行專門跟蹤處理。
(二)提質量:加強培育引導
一是加強合作社人才隊伍建設。首先,做好內部人員的培訓。邀請農經、農技專家講課,組織合作社骨干、技術員培訓、參觀、考察、學習。再次,適當引進外部人才。聘請專業農技人員或者大學生村官到農民專業合作社掛職鍛煉、對口支援、提供業務指導,同時也可以以外聘、人才引進的方式吸納社會優秀人才幫助農業合作社發展壯大。二是加強對農業合作社的支持力度。首先,加快完善農村基本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農業合作社的發展“鋪好路”;其二,支持合作社自辦農產品加工業所需倉儲、冷藏、初加工等項目建設,為農業合作社的發展“排解憂”;其三,大力支持農業合作社與超市、農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實現產銷銜接,為農業合作社發展“架好橋”;其四,支持合作社加強信息化建設,定期在地方電視臺公布全國各地主要農產品、農資產品的市場收購、批發和銷售價格等涉農信息,為農業合作社發展“開好窗”。
(三)規制度:強化制度建設
一是政策配套。首先,制定專門針對新型經營主體的稅收政策,解決在稅務登記、稅務申報、發票領取等方面的困難;其次,出臺專門針對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的土地政策,對農業合作社所需的生產、加工、倉儲等建設用地提供必要的支持;再次,加快農民產權界定與確權步伐,修改《擔保法》,出臺財政性貸款擔保公司,支持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和互助保險的政策措施;最后構建動態農業信息化數字平臺和農產品交易市場網絡。二是整合資源。設立新型經營主體綜合協調機構,有效銜接農牧部門、農機部門、食品部門、財政部門、科協等各個機構,避免資源重復與分配不均。同時設立分類引導機制,從資金、技術、管理、制度、文化等方面分類指導和扶持。三是重點推進。首先,采取政府“發包”,合作社“抓包”的上下互動模式,為農業合作社創造均等的發展機會。其次,采取壯大一批,帶動一批潛力股,淘汰一批“空殼化”的工作方法,把有發展規劃、發展基礎、作為下一步重點支持對象,逐步把農業合作社培育成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四是管理到位。引導農業合作社的自身建設,強化“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加強對合作社負責人和社員民主、參與、利益協商意識培養;從制度上保障每一個社員都是合作社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