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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采用歷史分析法研究發現,在七月革命前,埃及農業合作社由村民自發成立,僅發放短期信貸,不受政府操縱,對農業領域影響甚微。納賽爾在土改中建立合作社,通過派駐官員來操縱合作社事務;合作社具有強制設立、職能廣泛和政府主導的特點,成為農業生產的核心。薩達特和穆巴拉克對合作社的控制松弛,合作社職能收縮,農業生產趨向自由化。總之,七月革命前后埃及合作社的土地制度與主要職能,與同期中國的初級社和高級社,以及敘利亞、伊拉克和伊朗的合作社,既有共性也有差異。
【關鍵詞】中東;中國;農業史;農業合作社
埃及農業合作社始建于1910年,到2011年穆巴拉克下臺時歷經百年演變[1]。本文擬從埃及農業合作社百年演進的3個階段入手,著力探討納賽爾政權土改前后合作社的特點,簡要概括納賽爾時代與毛澤東時代合作社的異同。
1、1910—1952年埃及的農業合作社
1.1農業合作社的私人創建(1910—1922年)
19世紀末至1922年英國占領時期,是埃及農業合作社的創建階段。1898年埃及王子凱米勒建立首個農業協會,旨在改善生產條件并舉辦產品展覽。王子的行動引起國民的效法。1910年魯提夫在王子幫助下建立首家合作社,試圖提供生產性貸款,購買并以合理價銷售農資,促進產品銷售,并向社員提供社會服務。同年,魯提夫建立合作社金融公司,向農業合作社提供貸款,年利率6%~7%[2]。到1911年埃及已建17家合作社[3]。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出現更多合作社。1920年埃及銀行成立,向合作社提供貸款[2]。
1.2規范合作社的政府立法(1923—1952年)
1923年埃及經濟出現動蕩,小農生活困苦,合作社的避險優勢顯現出來。1923年27號法的出臺,標志著政府開始支持合作社。滿10位農民可成立合作社,社員選舉代表組成管理機構“監督委員會”和“指導委員會”;在農業部下設合作社署,統籌合作社事務。此后合作化迅速發展,到1925年合作社達135個。但此時加入合作社的門檻較高,貧農很難參與[4]。1929年35號法規定,政府設“農業儲備金”,向個人與合作社的貸款利率分別為5%和4%[2]。同年,世界經濟危機爆發,埃及棉花出口受阻,大量小農負債增加,亟須獲得貸款。在此情況下,1931年農業信貸銀行建立并向合作社和小農發放貸款和生產資料;小農原指占地不足50費丹(1費丹=0.42hm2)的村民,后來竟指占地不足200費丹的村民;依據1930年50號法規定,農業信貸銀行向個人與合作社的貸款利率分別為7%和5%;農業信貸銀行1/5以上業務通過合作社進行[5]。
1939年埃及社會事務部成立,指定“特別委員會”管理合作社事務,在本部下設“合作社辦事機構”,監督合作社的職責從農業部轉歸社會事務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政府開始通過合作社分配生產資料。盡管此時村民依然出于自愿原則加入合作社,但1944年58號法試圖強化政府對合作社事務的監督:允許議員和參與合作社的私人擔任特別委員會委員;在各省設咨詢委員會,作為合作社與社會事務部的中介;合作社在各類貿易中免交印花稅和增值稅;禁止外國人入社;鼓勵合作社向社員貸款,并將農業信貸銀行改成“農業合作社銀行”;允許合作社組織,監督所屬合作社的工作;合作社須在社會事務部注冊,社會事務部指示效力高于合作社指導委員會效力,合作社賬目須由政府官員過目;社員可分期償付資本份額;合作社在與非社員的貿易中應將所得利潤的一部分用于提供社會服務[6]。合作社的自發色彩和松散傾向開始淡化,政府影響和強制傾向隨之增強。到1949年合作社銀行改成合作信貸銀行,資金增額高達200萬美元,增額由政府和合作社指導委員會委員平等注資。該行發放的低息貸款,成為農民加入合作社的刺激因素。到1952年,合作社增至2103個,社員近75萬[4]。另據埃及公共動員與統計中央署數據,在1952年,合作社共1727個,社員計50萬[7]。數據雖有出入,但增幅的確明顯。
1.3革命之前合作社的弊端(1910—1952年)
在1952年七月革命前,合作社主要負責發放短期生產信貸,很少提供非生產性貸款與長期生產信貸;同時小農生活貧困,再生產能力差,亟須非生產性貸款與長期生產信貸。于是鄉村高利貸大行其道,廣大小農備受刻剝。埃及農村盛行的歡度節慶和迎賓儀式習俗,使個體農民力不能支捉襟見肘,造成的債務負擔常伴農民左右。由于合作社不能提供消費貸款,小農總是硬著頭皮求助高利貸者,后者往往利用貸款大肆壓榨[8]。
總之,1910年埃及出現農業合作社,1923年27號法規定其成立條件與管理機構,自下而上的私人創建與自上而下的制度設計促使合作社普遍建立。1944年58號法頒布后,合作社的官方色彩與依附傾向初露端倪。
2、1952—1970年納賽爾時代的農業合作社
2.1納賽爾時代合作社的廣泛建立
1952年以納賽爾為首的自由軍官發動七月革命,控制埃及。同年9月,政府出臺178號法即土改法[9]。該法第二章“農業合作社”重申1944年58號法有效,規定獲地小農和占地不足5費丹的農民須加入政府新建的合作社,合作社事務由社會事務部部長委任官員進行監督。起初,政府強制建立的合作社僅限于土改地區,稱土改合作社,覆蓋面小。自20世紀60年代初以后,土改合作社才在全國推行。1961年政府建立“農業合作社共同體”,強化對合作社的控制[8]。1962年政府向土地和牲畜所有者發放“農業持有卡”,由合作社記錄所有者信息與交易情況[2]。到1965年共有575個土改合作社,共29萬社員;常規合作社在1965年達3120個,社員達237萬[10]。1966—1970年,兩類合作社從4879個增加至5013個,社員從240萬人增加至310萬人[7]。到1970年納賽爾去世時,無論土改合作社抑或常規合作社,均受到政府的嚴密控制,其主要職能并無明顯差異。
2.2納賽爾時代合作社的主要職能
1952年178號法規定,合作社職能廣泛,主要包括:向社員提供各種形式的農業貸款,提供種子、化肥、家畜、農機等生產資料和儲運設施,組織社員滅蟲、墾荒、挑選收獲物,以及修建灌溉和排水渠道,代替社員銷售農產品并從出售所得的錢款中扣除贖買土地的費用、土地稅、農業貸款和其他債務,以及提供其他農業服務和社會服務。農業合作社職能廣泛,有助于克服小農經濟分散弱小等內在缺陷。不過,合作社受到納賽爾政權的強力控制和嚴密監督。
以農業貸款為例。納賽爾時代,合作社成為政府向小農提供低息貸款的中介。1952年土改法規定,合作社可“接受各種形式的農業借款”。1953年農業合作信貸銀行允許土地所有者以收成作為貸款抵押(此前只能以土地作為抵押),將貸款利率降至4.5%。1957年,依據1956年317號法和1956—1961年五年計劃,農業合作信貸銀行斷絕與個人的業務往來,僅向合作社提供貸款,合作社成為農業貸款的唯一來源。1962年政府重申,農業合作信貸銀行斷絕與個人的業務往來,僅向合作社提供貨幣和實物信貸。1964年農業合作信貸銀行改成農業合作信貸組織,在農業部監督下負責規劃和實施信貸業務以及產品銷售[2]。然而政府通過合作社向小農提供的貸款弊端明顯,如貸款總額少、短期貸款多、貸款偏向地主、欠款現象嚴重[1]。
2.3納賽爾時代合作社的管理問題
依據1952年178號法第20條規定,納賽爾政權通過派駐合作社的官員來操縱由村民選舉產生的“合作社指導委員會”,進而控制合作社各項事務。合作社指導委員會權力很小,實權操在政府手中。在20世紀50年代前期,指導委員會書記每年僅召集兩次全體會議并做會議記錄;指導委員會財務員須與駐合作社官員一起在現金傳票上署名[11]。
然而合作社在強化政府控制之時,也在滋生腐敗。合作社指導委員會諸多委員利用職權,安插親信,挪用資金。以曼努非亞省為例。某村合作社事務被某官員操縱,他在合作社安插5名親屬,其中3人為監工、1人為技工、1人為會計。在另一村莊,指導委員會某委員挪用1570美元用以經商。1968年,約300名指導委員會委員因“濫用職權和挪用物資在黑市出賣”被農業部解職[4]。
為遏制合作社指導委員會的腐敗現象,納賽爾政府求助于合作社內人數最多的小農。1962年政府規定,“農民”系占地不超過25費丹的村民;占地不足5費丹的農民在合作社指導委員會中須占4/5[10]。1969年8月政府頒布51號法,繼續強化政府對合作社事務的控制,同時遏制合作社的腐敗現象。該法規定:“農民”指占地不足10費丹的村民,在指導委員會中應占4/5;指導委員會委員須完全償付銀行貸款與欠合作社的債務,不得在合作社經商,不得經營與合作社利益相悖的企業,不得與市長、保安和警察機關的領導及其直屬人員等行政人員交往甚密,不得受雇于行政機關、監察機構、金融機構以及為合作社提供農資的機構,不得涉足與合作社簽有合同的銷售和租賃等機構,不得與合作社簽署協議;四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或者同一家庭成員不得同時任職于同一指導委員會;為減少腐敗,政府將向合作社指導委員會委員支付薪金,薪金總額不超過每財年結余的1/10。但是,這部法律并未得到執行[4]。
3、1970—2011年薩達特和穆巴拉克時代的農業合作社
3.1薩達特時代農業合作社的迅速衰落(1970—1981年)
1970年,薩達特執政。在70年代初,溫和派和激進派曾就如何評價農業合作社展開激烈辯論。兩派均承認合作社存在政治腐敗等諸多問題,但雙方在問題起因和解決方法上分歧明顯。激進派認為,上述問題的存在是由于政府政策不夠激進,故主張進一步向左轉。溫和派則認為,合作社僅給農村帶來官僚主義和政治強制,如眾多會議、冗長文件、無用印章等,卻削弱價值規律的作用,從而遲滯農業發展;政府此前的政策過于激進,故須放松對合作社的控制。雙方斗爭以溫和派的勝出宣告結束[4]。
1971年埃及憲法規定:“國家將根據現代科學方法努力鞏固農業合作社”[12]。但法律條文與客觀現實并不吻合。1974年薩達特在“十月文件”中強調埃及經濟包括公共、私人與合作社3個部門,但他對合作社并不在意。他用冗長和細致的語言討論第一個部門,用詳盡和樂觀的語調表示對第二個部門的憧憬,卻只用一個短句概括他對第三個部門的看法:“農業和手工業合作社也需要強有力的推動,以便適應發展需要。”接著斷言:“解決日益增長的數千萬人的吃飯問題,主要希望在于埃及出口工業品并換取所需糧食的能力[7]。”1980年122號法取消埃及農業合作社的貸款職能[2]。同時,政府決定由國家開發與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企業提供新型農業貸款即“投資貸款”。薩達特對合作社不屑一顧,特別是取消其農業信貸功能,導致合作社對農業生產的影響驟然降低。
3.2穆巴拉克時代農業合作社的名存實亡(1981—2011年)
進入20世紀80年代,埃及國家開發與農業信貸銀行取代農業合作社,成為農業信貸的主要來源,年貸款利率低于市場上的貸款利率,根據農戶的占地面積決定是否發放貸款、發放金額和償還期限。在這種情況下,國家開發與農業信貸銀行的農業貸款多被地主壟斷,而多數小農難以獲得低息貸款,被迫接受高利貸剝削。
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穆巴拉克政權開始進行農業改革;到90年代初農業改革進入高潮。穆巴拉克時代農業改革的核心在于減少政府干預,擴大市場力量;兩大主題分別是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貸款的供銷市場化,以及促進高附加值低熱量的食品特別是園藝產品向歐盟和其他阿拉伯國家出口。美國國際開發署、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是推動上述改革的主要外部力量。為了削弱埃及國家開發與農業信貸銀行的作用,1986—1996年,美國國際開發署共耗資2.89億美元,幫助埃及實施“農業生產和信貸工程”,主要強調市場機制在提供農資、提供農業信貸和農產品價格形成過程中的作用;在1996年之后,“農業生產和信貸工程”被“農業政策和改革規劃”所取代,該規劃耗資從1999年的7.75億美元降至2009年的4.10億美元,主要強調發展美國式的資本密集型農業,進而擴大園藝產品等農產品的出口量[13]。到2011年年初穆巴拉克下臺之時,農業合作社已名存實亡。
3.3薩達特和穆巴拉克政府對農業合作社的控制松弛(1970—2011年)
在薩達特和穆巴拉克時代,伴隨著農業合作社職能的收縮,政府對合作社的控制出現松弛。
(1)政府派駐合作社的眾多官員無所事事。當時埃及人口和勞動力供給增長過快,私有經濟發展緩慢,加之政府包辦畢業生的工作分配,導致官僚機構人浮于事;政府派駐農業合作社的官員也人滿為患,甚至連辦公室和辦公桌都供應不足,因此,這些公務人員百無聊賴,只能簽名填表喝茶看報,偶爾在村里走走,經常在上班時間擅離職守。例如政府派駐上埃及某合作社的官員沙米爾僅負責填表和簽名。沙米爾曾抱怨道:“表格,表格,表格——那是政府想從我們這里得到的全部東西。但這些表格全是虛詞。看這里所列的穆特合作社棉花產量,高得令人難以置信。”[14]
(2)合作社指導委員會名存實亡。以上埃及某合作社為例。當地指導委員會很少改選,且未能監督合作社官員。這是由于,僅能簽名的文盲小農是指導委員會的主要委員,而他們忙于農活、無暇參加指導委員會的討論。穆特合作社某官員說:“現在這里的合作社指導委員會僅是我們行動的橡皮圖章。委員們會在我們提交的所有文件上簽名。瓦利德(委員會主席)才是唯一對我們的行動發表異議的委員,那是因為他有文化而且總待在這里[14]。”
(3)以上兩種情形導致政府對社員的控制力度迅速下降。占地不足的小農缺乏足夠就業機會和貸款,但政府無法滿足這些需求。因此,農民轉而求助民間,對政府和政黨逐漸喪失興趣,也不再聽命于合作社指導委員會與合作社官員。下埃及茲伊爾鎮某貧農說:“我們貧農管他什么政治和政黨呢?只要我們有足夠工作和食物,我們就會心滿意足。”;上埃及戴伯拉赫鎮只有5%村民知曉執政黨民族民主黨,其他小農居然認為這是該村一處體育設施或醫療機構。某小農對合作社公務人員的回答最能說明問題:“(清淤)關你什么事?我可以隨心所欲[14]。”
在這種情況下,埃及農業生產自由化與鄉村秩序民主化成為大勢所趨。
4、余論
4.1橫向觀察:納賽爾時代與毛澤東時代兩國農業合作社的異同
農業合作化是20世紀50年代前中期中國鄉村的普遍現象,是“過渡時期總路線”的重要內容。毛澤東主要依據共同勞動的程度高低和土地制度的屬性不同,將農業合作化分成初級互助組、常年互助組、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等從低到高的幾個階段,鼓勵村民共同勞動并實現土地公有。1953年3月24日毛澤東在審閱《中共中央關于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時加寫和修改:“初級互助組的組員,他們的生產資料是完全私有的,但也帶了共同勞動的性質,這就是社會主義的萌芽。常年互助組則使這種萌芽進一步生長起來了。”(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同樣保留農民對土地等生產資料的私有權,“它保存著私有的性質”,但“就其在農民以土地入股后得以統一使用土地……共同勞動……條件來說,它就比常年互助組具有更多的社會主義的因素。”3月26日《人民日報》刊出這份決議。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則以土地集體所有制為基礎。10月15日毛澤東指出:“個體所有制必須過渡到集體所有制,過渡到社會主義。”“合作社有低級的,土地入股;有高級的,土地歸公,歸合作社之公。”10月31日毛澤東寫道:互助組“帶有社會主義萌芽性質”;初級社是“半社會主義”性質;高級社有“完全社會主義性質”“就是集體農場”;“互助組比單干強,合作社比互助組強,走一步就能使生產發展一步,生活提高一步。”11月4日毛澤東再次指出:“由社會主義萌芽的互助組,進到半社會主義的合作社,再進到完全社會主義的合作社(將來也叫農業生產合作社,不要叫集體農莊)[15]。”在毛澤東的推動下,農業合作化到1956年基本完成,多數鄉村建立高級社,農村土地所有制從個體所有變為集體所有。
土改是20世紀中期中東國家的普遍現象,合作社的設立是上述國家土改期間的共同舉措。1952—1970年納賽爾時代的埃及,1958—1961年埃敘合并期間的敘利亞即“阿拉伯聯合共和國北區”,1958—1963年噶西姆統治下的伊拉克,1962—1971年巴列維國王君臨時期的伊朗,都曾發動土改并強制設立農業合作社,其土地制度和主要職能基本相同。1952年七月革命后埃及的農業合作社,就其主要職能和土地制度而言,類似中國鄉村出現的互助組與初級社,卻與高級社迥異。
4.2縱向比較:1952年七月革命前后埃及農業合作社的異同
一方面,與1952年七月革命前的合作社相比,七月革命后埃及的合作社同樣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礎上。1959年7月22日納賽爾在埃及“革命節”前夕的演講中指出,土改合作社延續土地等財產的私人占有制:“所有制還是個人的”[16]。1962年5月22日公布的《阿拉伯聯合共和國“全國行動憲章”草案》強調,合作社旨在鞏固小農土地私有制:“農業問題的正確解決辦法……是要求保留土地私有制,并且通過給大多數雇農占有土地的權利來擴大這種所有制。在土地改革的過程中,通過農業合作化來鞏固這種所有制[17]。”1962年5月30日納賽爾在全國人民力量代表大會上發言:“我們相信在合作社范圍內的土地私人所有制[16]。”
另一方面,七月革命前后,埃及的農業合作社均負責向社員提供貸款和生產資料,并幫助社員銷售農產品。1959年7月22日納賽爾在埃及“革命節”前夕的演講中指出,政府建立合作社的必要性在于克服小農經濟力量弱小的缺陷:“未來需要我們依靠一種比現有的不穩定的小農經濟或小私有經濟更為穩固的經濟。自然我們要用建立合作社來解決這個問題。”“合作社可以進行共同耕作,搞一部拖拉機,搞一部犁地機,大家合起來干,合起來抵御天災。”所以“農業則是建立在強大基礎上的一種合作化農業”[16]。合作社進而成為納賽爾時代鄉村農業領域的核心機構。
但是,1952年七月革命前后埃及的農業合作社存在諸多差異。首先是社員是否自愿加入。七月革命前,小農依據自愿原則進退合作社;七月革命后,獲地小農與占地不足5費丹的小農必須加入合作社。其次,社員的地權是否受到權力的強力制約。七月革命前,合作社的土地所有者對土地及農產品擁有充分的經營權、轉讓權和用益權,因而擁有完整地權;七月革命后,獲地農民無法任意繼承和轉讓地產,不能從地產中獲取應得收益,沒有生產和銷售自主權,因此他們的地權殘缺不全;表現在貸款擔保方面,革命前的社員多以土地作為貸款擔保,但革命后的社員只能以農產品作為貸款抵押。第三,合作社事務管理權究竟受制于政府派駐的官員,還是掌握在社員之手。第四,兩個時期的合作社性質不同。七月革命前的合作社屬于村民自發建立的獨立組織,主要提供貸款、生產資料和促進產品銷售;政府借助立法手段來規范合作社事務,很少干預合作社的生產過程以及產品供銷,與社員沒有直接經濟往來。七月革命后特別是納賽爾時代,合作社是政府強行建立的依附政府的嚴密組織,不僅負責提供貸款、生產資料和促進產品銷售,而且小土地所有者通過合作社而與政府形成國家資本主義關系。合作社不僅具有明確的經濟職能,而且具有強大的政治功能和社會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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