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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西安3月15日消息(記者侯凱奇)近日,陜西省藥監局以“防范風險、查辦案件、提升能力”為主線,在陜西省范圍內組織開展藥品安全鞏固提升行動,各地藥品監管部門迅速行動,依法查處了一批違法違規案件。3月14日晚間,陜西省藥監局公布了第四批藥品安全鞏固提升典型案例。
案件一:寶雞市鳳縣某美甲美睫店經營未經備案的普通化妝品案
辦案單位: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件概述:2023年4月,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某美甲美睫店經營的甲油膠系未經備案的普通化妝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和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不知道該化妝品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且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進貨票據,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等義務,符合免除行政處罰情形,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之規定,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了沒收涉案化妝品,免予罰款處理。
典型意義:行政處罰是一種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本案中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故不予行政處罰。這對化妝品經營者具有教育和警示意義,有效地督促化妝品經營者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對優化營商環境具有積極的意義。
案件二:漢中市西鄉縣某化妝品店經營未經注冊特殊化妝品案
辦案單位:西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沙河市場監督管理所
案件概述:2023年10月,西鄉縣市場監管局沙河市場監督管理所根據市局案件移送線索,對西鄉縣某化妝品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銷售未標明批準文號的珀萊雅精醇煙酰胺粉。經查,當事人經營的未標明批準文號的“珀萊雅精醇煙酰胺粉”為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該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結合《陜西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化妝品類)》,給予:1.沒收未經注冊的珀萊雅精醇煙酰胺粉1瓶;2.罰款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為典型的化妝品“一號多用”違法行為案件,通過在特殊化妝品“組合”產品中摻雜(正規標簽標識特殊化妝品+未經注冊備案化妝品)銷售,使消費者誤以為該“組合”為同商標標識產品,導致消費者對該產品產生誤解。本案的查處,為打擊此類違法行為提供了示范,對不法經營主體起到教育震懾效果,對及時化解化妝品安全風險具有積極意義。
案件三:榆林市榆陽區某酒店未建立化妝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辦案單位:榆陽區新明樓市場監管所
案件概述:2023年9月,榆林市榆陽區新明樓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開展化妝品安全監督檢查時發現,榆陽區某酒店未建立化妝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結合《陜西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化妝品類)》之規定,給予:1.警告;2.罰款3500元。
典型意義:化妝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是實現產品溯源、違法線索追蹤、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權益的重要保證。本案中,當事人未建立化妝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以及進貨臺賬記錄,造成問題產品追根溯源困難。本案的查處,有效增強了酒店服務經營者的法律責任意識,督促該行業經營者建立并認真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保障化妝品質量安全,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件四:渭南市合陽縣某美容養生中心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案
辦案單位:合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件概述:2023年6月,合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合陽縣某美容養生中心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經營場所內擺放的“相娥花語凈膚導出液”已超過使用期限。該店經營超過使用期限化妝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給予:1.沒收相娥花語凈膚導出液2瓶(折價90元);2.罰款6000元。
典型意義:過期化妝品可能會導致皮膚過敏,其安全性得不到有效保障。《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中有明確規定,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本案的查處,強化了對使用過期化妝品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和震懾作用,對化妝品經營主體起到教育震懾效果。
案件五:漢中市漢臺區某美容美發用品店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化妝品案
辦案單位:漢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件概述:2023年11月,漢臺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漢中市市場監管局違法線索交辦單,反映漢臺區某美容美發用品店被抽樣的染發膏經陜西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對苯二胺”等檢驗項目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記錄等義務,且事先無法得知被抽樣的染發膏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同時在查辦過程中積極配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免除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對于此類案件,當事人經營過程中并無過錯,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時,當事人能積極提供其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等義務的相關證據,不予處罰能夠讓市場主體實現自我糾正,實現執法與普法相統一、教育與處罰相統一的良好社會效果。
案件六:西安市碑林區某化妝品經銷店經營無中文標簽的化妝品案
辦案單位:西安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
案件概述:2023年5月,西安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化妝品專項檢查中發現,西安市碑林區某化妝品經銷店經營場所的貨架上有待售的無中文標簽的化妝品9盒。經查,當事人經營無中文標簽的化妝品,且未建立并執行化妝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該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及《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1.沒收違法經營的化妝品9盒;2.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化妝品標簽是用以辨識說明產品基本信息、屬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的主要途徑,是消費者選購產品的關鍵因素。本案的查處,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化妝品行業秩序,提升化妝品經營者依法依規經營意識,切實保障消費者用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