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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72條條文內容原文
第九百七十二條 【合伙的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民法典第972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合伙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規定。
民法典第972條條文演變
本條借鑒《合伙企業法》有關規定,延續原《民法通則》第35條規定,明確了合伙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認定規則。原《民法通則》第35條第1款規定,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原《民法通則意見》第47條規定,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地多承擔責任。第48條規定,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伙人,對于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伙人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合伙企業法》第33條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在原《民法通則》第35條規定基礎上,吸收《合伙企業法》和原《民法通則意見》有關規定,規定了合伙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規則。
民法典第972條條文解讀
合伙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屬于合伙內部關系的核心事項,不影響合伙債務的債權人的利益,但與合伙人利害相關。所謂合伙的利潤是指合伙財產多于合伙債務及出資總額的部分;所謂合伙的虧損是指合伙財產少于合伙債務及出資總額的部分。本條規定嚴格貫徹合同自由原則,明確了約定優先、法定補充的規則適用順序,與《合伙企業法》第33條規定相同。對于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事項,交由合伙人自行約定;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仍先由合伙人自行協商,共同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再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如果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一)按照合同約定或者合伙人協商確定的比例進行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屬于合伙合同的重要條款,合伙人自當在合同中約定,至于分配與分擔的具體方式、比例,由合伙人協商一致確定。合伙人可以按照出資比例和數額確定利潤分配比例和虧損分擔比例;對于包含勞務、技術出資的合伙人的,也可以不問出資比例和數額,采取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的原則。一般來說,合伙人利潤分配比例與虧損分擔比例是一致的,合伙人也可以就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確定不同的比例。基于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原則,合伙人不得以未約定虧損比例為由,主張免于虧損分擔責任。如果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也應貫徹意思自治原則,由全體合伙人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合伙人可通過在合伙合同中增加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內容或者明確具體分配、分擔比例的方式解決爭議。
(二)按照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若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合伙人無法協商一致的,應當按照各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分擔虧損。《民法典》規定合伙人負有出資義務,但對出資方式、期限等內容均交由合伙人自行約定,并未強制要求合伙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全額出資。實踐中存在合伙人實繳出資與合同約定出資不一致的情形,對此,按照實繳出資比例確定利潤分配和虧損承擔,符合各合伙人之間利益。
(三)由各合伙人平均進行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如果無法確定各合伙人的實繳出資比例,則應當依照公平原則,按照合伙人數平均分配、分擔。
適用指引
一、合伙合同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分擔全部虧損,該約定是否有效,應當如何確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共享利益、共擔風險是合伙合同的本質特征,也是合伙的基本要求,合伙人均享有參與利潤分配的權利,也負有承擔虧損的義務。合伙人不能在合伙合同中約定將全部利潤或全部虧損歸于某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不能排除合伙人參與利潤分配的權利,也不能免除合伙人承擔虧損的義務。此類約定不符合合伙合同基本要求,應為無效。此種情形下,按照本條規定,由合伙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實繳出資比例,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當然,對于特定的合伙形態,比如有些合伙企業,基于鼓勵風險投資事業發展的考慮,法律例外地允許合伙合同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例如《合伙企業法》第69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合伙人關于虧損分擔的約定屬于合伙內部關系,不得以此對抗第三人
合伙虧損的分擔屬于合伙內部事務,合伙人可以自行約定具體分擔形式和比例,如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平均分擔等,但合伙人不得以其約定改變其對外責任的形式,即使內部達成一致意思表示,也不能對抗第三人,即合伙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各合伙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
三、合伙合同僅約定了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比例的,發生爭議如何認定
如果合伙合同僅就利潤分配約定了分配比例,合伙人不得以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為由,主張按照出資比例分擔虧損。原《民法通則意見》第47條規定,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地多承擔責任。對于虧損分擔,如果沒有約定,首先考慮按照出資比例,無法確定時,才考慮按照利潤分配比例。確定合伙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最重要是應當體現公平,符合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特征。合伙人出資多寡,以何種方式出資,都有參與分配利潤的權利,同樣也有分擔虧損的義務。因此,如果合伙人內部就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發生爭議,合伙人請求推定該比例共同適用于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