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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史研究所研究員潘吉星在日本講學時曾對紙下了這樣的定義:首先是植物纖維;第二,這種植物性纖維是單個的,即一根根分散的纖維,它們被分散、提純,然后再交織組合起來;第三,表面平整;第四,具有實用性,例如包裝、書寫用;最后還要有一定的物理強度。以此標準,潘吉星認為,無論是陜西“灞橋紙”,還是甘肅天水“放馬灘紙”,都具備了紙的要素,是真正意義上的紙。潘吉星也由此得出“蔡倫前中國就有紙”的結論。 但是,造紙史研究專家陳啟新卻不同意潘吉星對紙的定義。他指出:潘吉星的定義是從形態與實用性兩方面給紙下的定義,但我們知道,紙的制造過程包括“纖維———機械切碎———化學提純———打漿———紙漿———濕紙———干燥”等程序,其中“打漿”是使紙具有實用性和物理強度的關鍵,但潘吉星的定義中恰恰忽略了這一點。陳啟新又提出,1980年,輕工部造紙所對陜西“灞橋紙”鑒定后認為其纖維很長,似乎并未被切斷過,而且纖維多為定向排列、纖維壁光滑、完整,沒有纖維性顫動的現象,陳啟新因此認定,該紙未經打漿,只能算做“出土纖維片”,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