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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市監規字〔2020〕1號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各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廣州市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8日
廣州市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注冊登記便利化,簡化名稱登記程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和《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主申報冠“廣州市”或“廣州”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是指申請人通過相關系統對擬定名稱進行自主查詢、比對、判斷、申報,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
第二章 企業名稱
第五條 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
企業因業務需要,可在名稱中將行政區劃置于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第六條 企業名稱不得與已在本市申報(核準)登記或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有直接投資關系的企業之間名稱近似的除外。
第七條 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企業名稱相同:
(一)與本市已申報(核準)登記或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
(二)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三)與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四)與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八條 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與本市已申報(核準)登記或注冊的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企業名稱近似:
(一)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行業表述相同,但組織形式不同的;
(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行業表述文字不同但含義相同的;
(三)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業表述含義相同的;
(四)企業名稱均不含行業表述,字號相同,但組織形式不同的;
(五)企業名稱均不含行業表述,字號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
(六)不含行業表述的企業名稱與本市已申報(核準)登記或注冊的含行業表述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的。
第九條 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違反社會公德的;
(二)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三)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四)足以使公眾對其投資者、產品(服務)來源等產生誤解的;
(五)易與其他法人、組織名稱混淆,使公眾產生誤解的;
(六)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
第十條 申報的企業名稱涉及企業名稱限制使用規則文字和內容的,依條件申報。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編制企業名稱限制使用規則,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
自然人投資者的姓名可以作字號。
第十二條 除分支機構名稱外,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得含有以下內容和文字:
(一)行業表述語;
(二)企業類型和組織形式表述語。
第十三條 除經商標權利人許可外,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得與同行業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
第十四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表述,反映其行業或經營特征。
企業認繳注冊資金5000萬元以上的,可以不在其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經營特點。
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不得含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明確不予登記的行業,也不得含有國家地區政策中禁止發展的行業。
第十六條 企業名稱中使用“產業”或“發展”作為行業的,應當是其他行業的表述的后綴。
第十七條 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后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作為行業修飾語。
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
第十九條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標明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第三章 申報企業名稱
第二十條 辦理新開辦企業名稱申報業務的,申請人自行登錄“開辦企業一網通”服務平臺自主選擇、申報企業名稱,經系統檢索通過后,連同設立申請文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業務的,申請人自行登錄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自主選擇、申報企業名稱,經系統檢索通過后取得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申報的企業名稱未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予以辦理登記。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申報的企業名稱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出具不予申報企業名稱憑證,不予辦理登記,申請人需另行申報企業名稱。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申報的企業名稱涉及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有直接投資關系的企業之間名稱近似等限制使用規則文字和內容的,提示依條件申報。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以下不同情況在1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
(一)對于符合條件的,允許申報登記,申請人可打印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
(二)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提示不允許申報,并告知理由,申請人可打印不予申報企業名稱憑證。
第二十四條 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后,有效期為1個月。
申請人在1個月內未完成注冊登記手續的,可以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通過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申請延期1個月。
第二十五條 已經申報登記的企業名稱,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第二十六條 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企業登記機關對不適宜的企業名稱,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對于拒不改正不適宜的企業名稱的,或拒不糾正復議機關、人民法院撤銷的企業名稱,企業登記機關直接在企業名稱數據庫刪除該名稱,暫以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并將該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入企業異常經營名錄,在廣州市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臺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州)公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工商規字〔2018〕2號)同時廢止。
附件:廣州市企業名稱自主申報限制規則.docx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