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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技管(2013)1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服務于開發區經濟建設,支持駐區企業拓展海外業務,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北京市企業人員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政外發[2011]719號)和《關于試行為我市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和臺港澳資企業中方(大陸)人員頒發旅行卡的通知》(京政外發[2011]1275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區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APEC商務旅行卡系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的簡稱(以下簡稱旅行卡),持本人有效護照和旅行卡在三年內無須辦理入境簽證,可自由往來于已批準入境的各APEC經濟體之間。該卡旨在便利于APEC范圍內各經濟體的商務人員往來。
第三條 旅行卡有效期最長為三年,且每次在外停留不超過兩個月。
第二章 頒發管理機關及申辦單位職責
第四條 外交部領事司負責旅行卡的審批和頒發工作。
第五條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負責旅行卡的查驗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外辦按照外交部規定,根據申請人員的條件,受理、審核本市企業人員旅行卡的申請,并行使有關管理職責。
第七條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市政府外辦確定的旅行卡申辦單位,負責開發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人員申請辦理旅行卡的初審、報批、使用監管和收繳工作,行使有關管理職責。
第八條 管委會外事辦公室(以下簡稱管委會外辦)負責第七條所述職責的具體承辦工作。
第三章 適用范圍及頒發對象
第九條 旅行卡適用范圍:
目前,旅行卡適用的經濟體為18個,分別是:澳大利亞、墨西哥、文萊、智利、中國、中國香港、印度尼西亞、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新西蘭、巴布亞新幾內亞、秘魯、菲律賓、新加坡、中國臺北、泰國、越南。其中,中國內地、中國香港與中國臺北之間商務人員來往仍按現行辦法執行,互不適用該卡。
第十條 旅行卡頒發對象:
(一)因業務需要經常前往APEC經濟體的,在開發區注冊的外向型非公有制企業人員(包括民營企業人員,中外合資、外商獨資企業中方人員和臺港澳資企業中的大陸人員)以及開發區所屬國有企業人員。
(二)無刑事犯罪記錄或被外國,特別是實施旅行卡計劃的經濟體拒簽記錄的人員。
第四章 申請材料及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旅行卡,應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有效護照及復印件,護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護照原件經查驗后退回);
2.填寫完整的《申請APEC商務旅行卡專用事項表》;
3.填寫完整的《APEC商務旅行卡申請事項表》;
4.填寫完整的《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申請APEC商務旅行卡事項表》;
5.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查驗后退回,復印件加蓋公章);
6.國稅和地稅部門提供的近三年企業完稅證明(原件查驗后退回,復印件加蓋公章);
7.企業資產負債表等證明企業規模、效益、資產負債、進出口情況、生產經營范圍的資料(法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8.企業需經常前往APEC經濟體的證明材料(如合同、協議等,加蓋公章);
9.由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10.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簡介(簡歷和職位、負責業務等)及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均需加蓋公章);
11.戶口所在地不是北京的,需提供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加蓋公章);
12.受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除護照外,各一式兩份。
申請單位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果管委會外辦發現虛假材料,有權停止申請單位旅行卡申辦工作。
第十二條 申請程序
申請辦理旅行卡,由申請人工作單位作為申請單位,向管委會外辦提出申請。
申請單位是開發區所屬國有企業的,須在申請人履行因公出國任務報批手續后申辦旅行卡,并持用公務普通護照;非公有制企業人員持用因私普通護照。
旅行卡的辦理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單位將申請材料提交至管委會外辦。
2.管委會外辦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合格的,填寫《北京市申請APEC商務旅行卡事項表》,并報管委會主管領導。
3.管委會主管領導批準后,送市政府外辦。
4.市政府外辦審核通過后,下達《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專用批件》,并送外交部領事司批準和制作旅行卡。
由于需要與各相關經濟體逐個辦理確認,旅行卡辦理時限較長。
第五章 旅行卡管理及使用
第十三條 旅行卡重新申請、補發、換發及吊銷
(一)旅行卡重新申請、補發、換發:
1.旅行卡有效期滿時申請人可重新申請旅行卡,需提供的申請材料和程序與初次申請相同,原卡退回管委會外辦;
2.遇旅行卡不慎損毀或遺失,應向管委會外辦致函說明情況并申請補辦;
3.遇遺失或更換護照情況,應向管委會外辦申請換卡,附新護照復印件,原卡退回。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領事司將吊銷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內,持卡人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其所在單位認為持卡人不宜繼續持用旅行卡,并向管委會外辦提出書面申請;
2.持卡人資信出現不良變化或涉及經濟糾紛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北京市企業人員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管理辦法》規定的持卡人所具備的資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辦法;
4.市政府外辦認定的其他不符合繼續持卡的情形。
第十四條 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一)持用公務普通護照企業人員的旅行卡,保管和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旅行卡由市政府外辦負責保管。
2.管委會外辦負責催繳開發區所屬國有企業持卡人的旅行卡,每年將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上報市政府外辦。
3.開發區所屬國有企業人員每次領用旅行卡,應由管委會外辦持因公出國任務批件和政審批件,到市政府外辦辦理借用手續,并于使用人回國后七日內將旅行卡上交市政府外辦統一保管。
(二)持用因私普通護照非公有制企業人員的旅行卡,保管和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申請單位應當制定旅行卡管理細則,并經管委會外辦報市政府外辦備案;申請單位根據管理細則保管旅行卡。
2.申請單位負責催繳本企業持卡人的旅行卡,每年將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上報管委會外辦。
3.非公有制企業持有因私普通護照人員回國后七日內將旅行卡交還本企業統一保管。
(三)如有遺失、破損或持卡人調離、辭職等,申請企業須在三個工作日內報管委會外辦,由管委會外辦報市政府外辦吊銷其旅行卡。
(四)管委會外辦將會同市政府外辦因公出入境管理處不定期對申請單位管理和申請人使用旅行卡的情況進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導致旅行卡遺失、損壞、冒用或逾期不交并導致嚴重后果者,管委會外辦將對申請單位及申請人采取通報批評、暫停以至取消申請單位資格,并報請市政府外辦吊銷旅行卡;
(五)持卡人出入中國國境和相關經濟體邊檢口岸時應主動出示旅行卡及相對應的有效護照;
(六)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專用通道快速通關的便利。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頒發、換發及補發旅行卡按照中央及北京市有關部門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為方便申請人,如部分經濟體已審批同意,可先行發卡。發卡后,如更多經濟體陸續同意其申請,將通知申請人換卡。
第十七條 如申請人因出國等原因不能提供護照原件,須由申請單位向管委會外辦出具情況說明和擔保函。為不影響申請人在申辦旅行卡期間出國旅行,護照原件經核查無誤后,退還申請人。
第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市政府外辦批準,部分企業可直接向市政府外辦申辦旅行卡。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4月1日起實施,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2009年12月28日印發的《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人員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實施細則(試行)》(京技管[2009]1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