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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權
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股東會的會議制度
董事會的組成
董事職務的無因解除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所屬章節】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四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權
1.股東會的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2.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的職權
董事會的一般職權是“制訂方案”,提交股東會表決通過。董事會有權決定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3)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3.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的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5)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6)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7)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8)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
二、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1.監事會
所有的監事會(不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應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監事會人數的1/3。
2.董事會
(1)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中可以包括職工代表。
(2)有限責任公司
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中可以包括職工代表。只有國有獨資公司以及由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才必須包括職工代表。
【解釋1】(1)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不得低于1/3;(2)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不受1/3的限制。
【解釋2】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因此,股東(大)會只能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
三、股東會的會議制度
1.法定事項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東會會議
①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②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③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
①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
③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
(4)股東會的特別決議
下列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
【解釋1】(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部表決權2/3以上的股東通過;(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解釋2】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
2.先約定后法定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2)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董事會的組成
1.董事會的組成
(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3~13人組成。
(2)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3)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
【解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監事就任前,原董事、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職務。
2.小公司的特別規定
(1)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立董事會,只設1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2)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立監事會,只設1~2名監事。
五、董事職務的無因解除
1.董事任期屆滿前被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有效決議解除職務,其主張解除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董事職務被解除后,因補償與公司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綜合考慮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確定是否補償以及補償的合理數額。
【解釋1】司法解釋(五)明確了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可以隨時解除董事職務。公司與董事之間為委托關系,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選任決議和董事同意任職而成立委托合同。既然為委托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公司可以隨時解除董事職務(無論任期是否屆滿),董事也可以隨時辭職。
【解釋2】無因解除不能損害董事的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因此,公司解除董事職務時,應綜合考慮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確定是否補償以及補償的合理數額,以保護董事的合法權益,防止公司無故任意解除董事職務。
【解釋3】因職工董事不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任免,因此不存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除其職務的情形。
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解釋】修訂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原“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股東不得分期出資”的規定。
1.計劃生育政策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1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公示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時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營業執照中載明。
3.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4.組織機構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議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5.財務監督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6.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則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鏈接】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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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主講名師:郭守杰
名師簡介:
經濟學博士,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開始從事《經濟法》考試輔導,1998年開始編著“輕松過關”系列圖書,是學員公認的實力派經濟法考試輔導專家。
授課特點:
擅長以簡明的例圖、幽默的語言,把難懂易混的考點講解得透徹清晰、淺顯易記。被學員親切稱為“郭帥”。“追隨郭帥,笑過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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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