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找聯創財稅(180-9213-9007),西安注冊公司、代理記賬、商標注冊、財稅服務一站式搞定!
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案件是指根據當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請,法院依法審查是否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予以變更、追加的案件。該類案件往往涉及執行當事人和第三人的重大利益,案件審查過程中程序法與實體法交錯,法律關系復雜,司法實踐中時有爭議。為保障執行當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執行的公正和效率,本文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對常見的幾類變更申請執行人、追加被執行人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進行梳理、歸納和總結。
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轉讓而變更申請執行人
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A公司將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債權轉讓給B公司。后B公司向法院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經查,B公司是A公司的股東之一;A公司已成立清算組,目前處于清算程序;B公司未支付債權轉讓的對價。
案例二:涉及被執行人的股東抽逃出資而追加被執行人
C公司股東張某、王某均已繳足出資。后生效判決判令C公司向D公司支付貨款,D公司在執行程序中發現C公司的注冊資金已由驗資賬戶全部轉至E公司。張某、王某對此辯稱系因C公司與E公司之間存在業務關系,但未提供有效證據。D公司向法院申請追加張某、王某為被執行人。
案例三:涉及被執行人公司未經依法清算而追加被執行人
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F公司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在報紙上刊登清算公告,要求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對公司的債權債務全部清理完畢后注銷F公司。在F公司的注銷登記申請書中,股東承諾“公司債務已清償完畢,若有未了事宜,股東愿意承擔責任”。后債權人向法院申請追加作為保結責任人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案例四:涉及依行政命令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財產而追加被執行人
因公司改制需要,被執行人G公司的部分財產被國資委劃撥至H公司,作為J公司對H公司的出資。執行程序中,G公司的債權人以無償接受財產為由申請追加H公司為被執行人。
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案件的審理難點
執行程序中變更、追加第三人為執行當事人,屬于生效裁判文書執行力的擴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相關規定較為原則,如何確保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的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在實踐中存在較大困難。
(一)債權轉讓是否損害第三人利益認定難
因債權轉讓而變更申請執行人有利于提升不良資產轉化為流動資產的處置效率,但部分申請執行人因其尚處于清算程序或存在未結訴訟,債權轉讓存在轉移資產、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可能。實踐中,對債權轉讓行為是否損害第三人利益難以認定。
(二)股東是否承擔補足出資義務及責任范圍認定難
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通常在執行程序中以公司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為由,申請追加瑕疵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股東是否存在出資瑕疵的認定,不僅要結合證據審查股東是否履行出資義務,還要綜合考慮認繳制下股東出資期限利益保護與債權人利益的平衡。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是否依法清算認定難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被注銷意味著公司法人主體資格的滅失,公司將無需再對其債務承擔責任,但前提是公司已進行依法清算。在執行程序中,如何認定被執行人公司是否依法清算,以及登記文件中關于“未了事宜”的認定與理解存在分歧。
(四)追加依行政命令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財產的主體認定難
被執行人的財產依行政命令無償劃撥給第三人,第三人以此作為出資設立新的公司并登記為股東。由于對接受被執行人財產的主體是該第三人還是新設立的公司存在分歧,實踐中對被追加主體的認定易發生混淆。
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一)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案件審查的基本原則
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案件中,法院既要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又要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執行的公正和效率。法院在審查時應遵循以下三項基本原則:
1、變更、追加事由法定原則
法院對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的程序應當是依當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請而啟動。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的事由須符合《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法定事由。當事人不得突破該司法解釋而直接援引實體法的相關規定向法院提出申請。如當事人不得直接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向法院申請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或者在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案件中直接以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同為由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2、公開聽證為主、書面審查為輔原則
該類案件涉及執行當事人重大的權利義務變動,法院一般應當公開聽證以保障當事人、第三人陳述事實、舉證質證以及辯論的程序權利。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以提升執行效率、節約訴訟成本。
3、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兼顧原則
在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判權深化內分改革的基礎上,法院對法律關系清晰、有法定證據、爭議不大的案件進行形式審查;對法律關系復雜、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爭議較大以及當事人提供充分相反證據的案件進行實質審查,以減少后續進入執行異議之訴的案件數量,防止相關當事人利用周期較長的訴訟程序拖延和規避執行。
(二)變更申請執行人案件的審查思路及要點
司法實踐中,變更申請執行人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形:一是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繼受其權利的繼承人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或是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合并、分立,繼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二是申請執行人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
1、因權利繼受而變更申請執行人案件的審查要點
根據《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至第8條規定,審查要點主要包括:
◆審查權利繼受方的主體資格。法院應審查申請人是否系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繼受主體、是否存在其他權利繼受主體。如果存在其他權利繼受主體,法院應審查該主體是否放棄繼受權利;如果該主體未放棄繼受權利,則變更申請應由所有繼受主體共同提出。
◆審查發生權利繼受的事實。法院應審查原申請執行人死亡或依法終止、合并、分立等法律事實。
2、因債權轉讓而變更申請執行人案件的審查要點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轉讓后,債權受讓人能否在執行程序中直接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是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難點。《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首次將因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轉讓作為變更申請執行人的法定情形,審查要點主要包括:
◆審查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在執行程序中的受償情況。法院應審查申請執行人對外轉讓的債權是否已受償。如該債權已完全受償,則不存在繼續變更申請執行人的必要。
◆審查轉讓的標的債權。法院應審查債權轉讓協議中轉讓的標的債權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是否一致。同時,為了維持正常的執行秩序,防止引發新的糾紛,法院還應審查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之間是否存在互負義務的情形,以確保所轉讓債權屬于無其他負擔的單純債權。如申請執行人在對被執行人享有金錢債權的同時,還負有協助被執行人辦理股權過戶等義務,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之間實際互負給付義務,申請執行人轉讓的債權亦不屬于無權利負擔的債權,一般不予變更申請執行人。
◆審查債權轉讓協議的真實合法性、是否存在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法院首先應審查債權轉讓的真實性,申請執行人需向法院書面確認債權轉讓且對債權轉讓無異議;其次應審查申請執行人轉讓的債權是否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是否存在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包括申請執行人通過轉讓債權減少自身責任財產、逃避債務、規避執行等。法院應結合債權轉讓的方式(協議轉讓、公開市場掛牌轉讓等)、受讓方是否支付合理對價、申請執行人是否處于破產清算程序、申請執行人是否存在其他未決訴訟等情形進行綜合判斷。申請執行人在對外負有尚未清償的債務且已進入執行程序的情形下,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法院對債權受讓人的變更申請不予支持。
如案例一中,申請執行人A公司在已進入清算程序的情形下,違反清算程序且未經清算組織確認,將其享有的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債權轉讓給股東B公司,以抵銷其對B公司的其他債務,損害A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故法院對B公司的變更申請不予支持。
(三)追加被執行人案件的審查思路及要點
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情形集中在《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至第25條,追加的對象主要包括被執行人的遺產繼承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法人、其他組織等;承擔責任的范圍主要包括補充賠償責任、連帶清償責任、承諾范圍內的清償責任等。該類案件的審查思路主要包括:一是確定追加申請是否屬于法定情形;二是審查被執行人名下財產是否足以清償債務;三是審查被追加人主體是否適格、是否存在承擔被執行人債務的義務;四是審查被追加主體承擔責任的范圍是否存在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事由。
1、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審查要點
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前提是“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實踐中,被執行人的財產是否足以清償債務主要審查:
◆法院是否已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作出執行程序終結的裁定;
◆在存在多個被執行人的案件中,被執行人財產是否均不足以清償債務。
2、追加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股東為被執行人的審查要點
◆審查股東的出資期限是否屆滿。股東的出資期限是否屆滿,主要依據公司章程中對股東出資期限的約定。如股東的出資期限已屆滿,法院則需審查股東是否存在未繳納出資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情形。在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的背景下,一般不宜將出資期限未屆滿的股東追加為被執行人。然而,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經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后,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申請執行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公司已具備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情形的,如當事人經法院釋明后不申請破產,則法院可對該股東是否需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作進一步審查。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被執行人存在多個債權人,債權金額大于出資金額,且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則法院應對申請執行人的追加申請予以駁回,并向其釋明可通過“執轉破”程序另行主張權利,以保障各債權人地位平等和公平受償。
◆審查股東是否在出資期限屆滿后惡意延長出資期限。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情形下,如股東未履行已到期的出資義務,而通過股東大會決議或其他方式延長出資期限,致使債權人利益受損,屬于惡意延長出資期限,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該情形下,法院對申請執行人的追加申請應當予以支持。
◆審查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股東承擔責任的范圍。此類案件中,股東承擔責任的范圍應當是在未足額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如股東在應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已承擔相應責任,法院不得責令其重復承擔責任。
3、追加抽逃出資股東為被執行人的審查要點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2條規定,法院對于抽逃出資的認定需在結合證據規則、日常經驗法則和價值標準的基礎上,審查公司在完成驗資后,股東能否證明公司注冊資金全部或部分轉出的正當性。審查要點主要包括:
◆審查申請執行人的初步舉證責任。申請執行人應當提供股東在完成出資義務后將注冊資本抽回的初步證據,如公司賬戶資金轉出的金額、時間、資金轉入方的信息等。
◆審查公司注冊資金轉出的正當性。法院應結合公司注冊資金的轉出時間和金額、接受資金一方的身份、是否存在與資金轉出相關聯的合法有效并實際履行的合同等,對公司注冊資金轉出的正當性進行審查。此外,股東對該資金轉出還應承擔合理性說明的義務。如在公司完成注冊后的較短時間內,公司將注冊資本從公司賬戶全部轉入股東賬戶或第三人賬戶,且無法合理說明資金轉出事由的,可初步認定屬于抽逃出資。
如案例二中,申請執行人D公司提供了C公司的注冊資金已由驗資賬戶全部轉至第三人E公司的證據。法院通過合理的舉證責任分配,查明被劃轉的資金未用于公司實際經營,屬于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出資轉出,從而認定C公司股東構成抽逃出資。
◆審查抽逃出資股東應承擔財產責任的范圍。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在抽逃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如股東在其他案件中已承擔補足出資責任并實際履行的,則法院不得要求該股東重復承擔責任。
4、追加公司注銷后保結責任人為被執行人的審查要點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追加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保結責任人為被執行人。對于公司是否已進行依法清算,審查要點主要包括:一是公司是否成立符合法律規定的清算組;二是是否有效通知作為債權人的申請執行人;三是清算報告中是否列入債權人的債權;四是如果債權人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已申報債權但公司未破產時,清算組是否作出相應的債務清償處理,債權人對清算組的債務清償處理方案是否認同等。
如案例三中,F公司雖然形式上履行了清算手續,但并未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即申請執行人,也未對申請執行人的債權進行清償,屬于未經依法清算。法院最終認定保結責任人應按照辦理注銷登記的書面承諾對F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故依法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5、追加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的審查要點
根據《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財產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審查要點主要包括:
◆舉證責任分配。申請執行人需提供被執行人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被執行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的初步證據;相關股東應舉證證明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互獨立。
◆審查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是否混同。法院應從公司是否建立獨立規范的財務制度、財務支付是否明晰等方面進行審查。根據《公司法》第62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在執行程序中,如股東不能提供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相關年度財務報告等初步證據,法院即可作出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同的初步判斷。如股東能夠舉證證明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獨立,則法院對追加申請不予支持。
6、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財產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審查要點
執行程序中,對于申請執行人以因行政命令無償取得被執行人財產為由申請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法院應主要審查第三人是否因行政命令實際無償取得被執行人財產。審查要點主要包括:
◆明確追加主體。申請執行人應查明無償取得被執行人財產的主體身份。如依行政命令發生多次流轉的,應當確定最終無償接受財產的主體。如案例四中,被執行人G公司的財產作為股東J公司的出資劃入H公司,最終接受財產的主體應為J公司。
◆審查因無償接受財產而承擔的責任范圍。如被無償劃撥的財產為貨幣的,則受讓方應在接受貨幣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如為非貨幣財產,則應以非貨幣財產的價值確定承擔責任的范圍。
(四)變更、追加申請審查后的處理
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申請理由成立的,法院應裁定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應裁定駁回申請。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第17條至第21條規定,在追加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企業法人的股東、瑕疵股權轉讓的出讓人、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混同的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即注銷公司導致無法清算的責任人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在其他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的案件中,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當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時,法院應以承擔財產責任的范圍確定訴訟費用。通過訴訟費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防止當事人通過周期較長的訴訟程序拖延執行、轉移財產。
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在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案件的審查過程中,法院可以借助審判執行管理系統、最高法院執行信息公開網、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對當事人的涉訴涉執行等情況進行查詢,便于全面了解當事人情況、提高審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