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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19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改革是優化營商環境的一項重要工作,有利于提高企業開辦便利性、降低企業開辦成本、更大激發市場活力。《規定》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充分尊重企業自主選擇企業名稱的權利,進一步釋放企業名稱資源,簡化企業名稱登記流程,降低企業開辦成本,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良好市場秩序,確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改革放得開、接得住、管得好。
《規定》共26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建立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度,明確企業登記機關的職責,明確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的具體要求。申請人可以通過企業名稱申報系統或者在企業登記機關服務窗口提交有關信息和材料,對擬定的名稱進行查詢、比對和篩選,選取符合規定的名稱。申請人應當承諾因其企業名稱與他人企業名稱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二是完善企業名稱的基本規范。《規定》完善了企業名稱的基本要素和構成規范,細化了企業名稱的禁止性要求,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企業分支機構、企業集團名稱登記規則。三是建立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制。企業認為其他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為涉嫌侵權企業辦理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處理;企業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內作出行政裁決。四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企業登記機關在辦理企業登記時,發現企業名稱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發現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規定的,可請求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糾正。利用企業名稱實施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人民法院或者企業登記機關依法認定企業名稱應當停止使用的,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的,企業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 人民日報 》( 2021年01月20日 0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