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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環境安全,規范衛生用農藥產品使用香型的管理,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農藥生產企業申請衛生用農藥產品登記時可以申請使用不同香型,同一衛生用農藥產品最多可以申請使用3種香型。
二、衛生用農藥產品使用香型實行備案制度。
衛生用農藥產品申請使用香型的,其生產企業申請登記時,應在提交登記資料的同時,提交香型備案申請表及第四條所列資料。申請使用不同香型的,應分別提交。
農藥生產企業新增或變更衛生用農藥產品使用香型的,應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申請,提交香型備案申請表及第四條所列資料。
三、農業部對農藥生產企業的衛生用農藥產品香型備案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在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上備注。
四、農藥生產企業申請衛生用農藥香型備案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所用香精(香料)的基本組成和主要理化性質;
(二)所用香精(香料)的產品安全數據單(MSDS);
(三)所用香精(香料)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境外企業可以提供已通過法定管理機構安全評價的證明或相關資料);
(四)不同香型產品標簽樣張(對已獲得農藥登記核準的,應同時交回原登記核準標簽樣張)。所提交的標簽樣張,除描述香型內容的標注不同外,其他標注內容應當一致。
五、衛生用農藥產品所添加的香精(香料)應符合我國日用香精(香料)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標準,不能影響產品組成、質量、安全性和使用效果。
六、衛生用農藥產品香型變化導致助劑組成發生明顯變化(變化≥1%)的,其生產企業應重新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七、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