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中環控股(01735):公司秘書、授權代表及在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告的代理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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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05-04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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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中環控股:公司秘書、授權代表及在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告的代理人變更
香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香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概 不 負責 , 對 其準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表 任 何 聲 明 , 並 明確表 示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CENTRAL HOLDING GROUP CO. LTD.
中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735)
公 司 秘書 、 授 權 代表 及 在香港 接 收法 律 程序 文 件 及
通告的 代 理 人變更
中 環 控 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 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為「 本集 團 」)董 事 會(「董 事
會 」)宣 佈 , 林 嘉 俊 先 生(「 林 先 生 」)已 辭 任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秘 書 , 並 不 再 擔 任香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上巿 規 則 」)第 3 . 0 5 條 及香港法 例 第
6 2 2 章《 公 司 條 例 》第 1 6 部 項 下 本 公 司 的 授 權 代表(「 授 權 代表 」)及 上 市 規 則 第
1 9 . 0 5 ( 2 ) 條 項 下 代表 本 公 司 在香港 接 收法 律 程 序 文 件 及 通 告 的 代 理 人(「法 律 程序
代 理 人 」),自 二 零 二 三 年 五 月 三 日 起 生 效 。
林 先 生已確 認 , 彼 與董 事 會 並 無 意 見 分 歧 , 亦 無 有關 彼 辭 任 的 事 宜 須 提 請 聯 交 所
及 本 公 司 股 東 垂注 。
於 林 先 生 辭 任 後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 佟 達釗 先 生(「 佟 先 生 」)已 獲 委 任為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秘 書 、 授 權 代表 及法 律 程 序 代 理 人 ,自 二 零 二 三 年 五 月 三 日 起 生 效 。
佟 先 生的履 歷 詳情
佟 達釗 先 生 , 6 1 歲 ,為 我們香港法 律 顧 問 佟 達釗 律 師行 的 高 級 合 夥 人 。 彼 持 有 英國 曼 徹 斯特 大 學( U n i v er s i t y o f M an ch es t e r )的法 律 及 會 計 學 文 學 學士 學 位 。 彼 擁 有
逾 3 0 年香港 執業 律 師 的 經 驗 。 彼 亦為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 佟 先 生 目 前 分 別 擔 任江 西
銅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 : 3 5 8 )、 哈爾 濱 電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 :1 1 3 3 )及 慶 鈴汽 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 : 1 1 2 2 )的 聯 席 公 司 秘 書 及量 子 思 維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 : 8 0 5 0 )、 諾 發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 : 1 3 6 0 )及 百 勤油 田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 : 2 1 7 8 )的 唯 一 公 司 秘 書 。
董 事 會 謹藉 此機 會衷 心 感 謝 林 先 生 於 任 內為 本 公 司 作 出 寶 貴 貢 獻 , 並 對 新 任 命 佟
先 生表 示 歡 迎 。
承董 事 會 命
中 環 控 股集 團 有限 公 司
主 席 、行 政總裁 兼 執行董 事
余 竹雲
香港 , 二 零 二 三 年 五 月 三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執行董 事為 余 竹 雲 先 生( 主 席 兼行 政總裁 )及 李 夢 琳 先 生 ; 非 執行董 事為 喬 曉 戈 先 生 及 朱 玉娟 女士 ; 及 獨 立 非 執行董 事為 李 祥 林 博士 、 王 文 星 先 生及 周 春 生 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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